NADFC主席条例RINo.HK.03.1.23.12.10.11983/2010关于化妆品标准和通报程序
通报时间:2015年1月8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本NADFC主席条例RI No. HK.03.1.23.12.10.11983/2010规定了化妆品一般原则、标准和通报程序。 在印尼分销的化妆品必须向NADFC主席通报且必须符合标准: 1.在正常或合理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化妆品成分和最终产品不对人类健康产生伤害 的安全性评估; 2.从正确的预定用途和列出的声明中获益; 3.质量评估,履行生产管理规范要求。 化妆品通报基于以下程序: 1.申请人在申请电子通报之前应通过网站http://www.pom.go.id注册以获得编号和密码; 2.申请通过填写模板提交,模板从网站http://www.pom.go.id下载; 3.完成的通报模板可保存和通过电子方式提交; 4.提交通报模板的申请人将通过申请人电子信箱收到电子付款单。申请人打印付款单并通过指定银行付款; 5.付款后10天内,申请人必须向NADFC或NADFC地区办公室提交原始付款收据; 6.如果付款后10天内,NADFC或NADFC地区办公室未收到原始付款收据,通报申请被视为拒绝; 7.NADFC或NADFC地区办公室收到的原始付款收据将被核实。如果原始付款收据正确,申请人将收到产品编码(产品ID)作为提交通报的收据; 8.如果提交通报得到收据后14天内,NADFC未发出拒绝信,通报的化妆品被视为批准可以在印尼分销。 通报有效期3年。此后,可在有效期到期前至少1个月再次提交通报,依照上述通报程序。 本条例有4个附录: 1.附录I:化妆品类型 2.附录II:申请人通报模板 3.附录III:申请人类型数据变更 4.附录IV:通报模板。 本条例代替NADFC主席条例No. HK.00.05.4.1745/2003化妆品。
通 报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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