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部(MOPH)通报草案B.E“大豆蛋白水解或发酵产生的食品调料(No. 3)”
通报时间:2018年11月30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公共卫生部(MOPH)提出修订MOPH通报“大豆蛋白水解或发酵产生的食品调料” 如下: 1.公共卫生部通报:大豆蛋白水解或发酵产生的食品调料,第9条,2010年5月6日,应当撤销并由以下内容代替: 9. 大豆水解或发酵产生的食品调料标签应符合公共卫生部通报:预包装食品标签,并按以下内容声明: (1)含有食用盐作为成分以及在生产过程中添加了碘或者由含有碘盐作为成分的大豆蛋白水解或发酵产生的食品调味料,应声明如下: (1.1)如果含有食用盐作为成分,并且在生产过程中添加了碘,应在显著位置显示“碘……mg / l”或“使用碘作为成分”或“添加碘”。 (1.2)如果含有碘盐作为成分,则应显示以下文字之一: 1 .主要成分中应显示“碘强化食用盐……%”或“碘强化盐……%”或“碘盐……%”; 2 .“使用碘强化食用盐”或“使用碘强化盐”或“使用碘盐”或“与碘强化食用盐混合”或“与碘强化盐混合”或“与碘盐混合”的文字应显示在显著位置。 生产商或进口商可以在声明中指明盐的类型,如“海盐”或“岩盐”。 2.本通报在泰国皇家公报上公布之后生效。
通 报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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