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塑料食品器具、容器和包装用物标签的法规草案
通报时间:2011年1月18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I. 本法规管理“塑料食品器具、容器和包装用物标签”如下: (1) 产品名称。 (2) 聚合物材料名称。 (3) 耐热温度。 (4) 公司的名称、电话号码和地址,如果是进口的,国内负责公司的名称、电话号码和地址。 (5) 原产地(国家) (6) 净重、容量、数量或尺寸等。关于净重、容量或尺寸的标签应当以法定计量单位表示;并且如有必要,标签应当同样也以其它单位详细说明。 (7) 生产日期。对于有效期的产品,应当指定生效日期或有效期。 (8) 使用注意事项和警告。 II. 标签模式如下: (1) 重复使用的塑料瓶(杯)、奶瓶,以及餐盒(包括保鲜盒): 1. 聚合物材料名称、耐热温度及其它内容应当印刷、粘贴或冲压在产品最小销售单位的物体上。 2.产品名称、公司名称、电话号码和地址、生产日期、原产地(国家)、净重、容量、数量、尺寸及其它内容应当印刷、粘贴或标示在最小销售单位的包装上,或在产品的物体上。 (2) 一次性塑料食品器具、容器和包装用物上的产品标签应当印刷、粘贴、冲压或标示在最小销售单位的包装上或在产品上。 (3) 关于上述标签印刷和粘贴方法,其应当主要是非褪色和不脱落的。 (4) 标签内容中不允许有虚假的陈述。 (5) 如果该产品是由两种以上聚合物组成的,其应当分别公开标示。 (6) 对于日期的标示,其应当以通常能辨认的年/月/日或年/月的方式标示。对于以年/月显示的,则推定此产品是在某一月内完成的。 (7) 标签上标示的字符的长度和宽度不得小于两毫米。
通 报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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