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用和工业设备能效计划:商用暖气设备、空调器和水暖设备的能效证书、合格证明及 执行要求
通报时间:2006年5月9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在1999年12月13日公布的拟议法规制定通告(NOPR)中,能源部(DOE 或部)提议批准(1) 修订的、对商用暖气炉做出特别规定的能源政策和节能法案(EPCA 或法案)的节能要求,和(2)一般适用于包括暖气炉在内的商业暖气设备、空调器和水暖设备(总称为“商用HVAC和WH设备”)的规定以确保其符合EPCA要求。2004年10月21日,能源部(DOE)批准了一个合并暖气炉要求的最终规定,但对暖供热、通风与空调设备只提出了某些一般要求。对于后者,能源部没有批准拟议法规制定通告(NOPR)中生产商用于确定和证明符合性的提案或大部分其他执行提案,这些提案还在考虑中。这些提案包括生产商评价其设备能效所使用的检测和计算方法、自愿性独立认证程序在保证评价精度中的作用、及能源部在强制行动中使用的检测制度和标准的提案,这些是今天通告的主题。能源部现征求关于几个附加提议选项的意见,这几个附加提议选项能源部现在正作为法规考虑。此外,2005年能源政策法案(EPCA)、公共法案109-58、 (EPACT 2005) 为超大型商业空调和暖气设备设立了一个新的设备种类并宣布了定义、检测程序和节能标准。能源部已把定义和节能标准编入联邦法规法典(CFR)第10编第431部分。联邦纪事(FR)第70卷第60407页(2005年10月18日)。能源部将对设备实施补充通告提议的合格及强制要求。(能源部提醒注意近来对EPACT 2005公布的EPCA的修订不影响今天通告提出的问题)。
通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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