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肥料法案》的执行法令和肥料使用法令的法令(转换1947年的《肥料法案》和关于其它有机肥料的质量和用途的法令)
通报时间:2006年9月12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本法令修正案从1947年的《肥料法案》中,以及从《肥料法案》的关于其它有机肥料的质量和用途法令的下水道淤泥及堆肥的质量要求中转换关于肥料贸易的法律。包括在关于其它有机肥料的质量和用途法令中的配料标准,以及堆肥和下水道淤泥施用的规定转换成肥料的使用法令。通过这些修正案,将所有关于肥料贸易的法规统一到《肥料法案》的执行法令中,并且所有关于肥料使用的法规将统一到关于肥料的使用法令中。 本转换将按照下列各项实施: - 有关肥料的旧容许量制度将撤销。这些肥料现在将按照关于标签(有关需物质和原肥总量的营养含量)、农业要求(最低营养标准或有机物质含量),以及环境要求(重金属的最大限量)的一般规定管理(《肥料法案》执行法令的第5条至第19条)。关于欧盟根据法规(EC) No 2003/2003管理的肥料,不做规定。 - 由于包括在《肥料法案》中(没有进一步的规定)导致诸如假冒肥料的废弃物从《环境管理法案》的废物体系中撤销,这可能依次导致废弃物流向农业,有一项定义《环境管理法案》和《肥料法案》的规定。原则上,把废弃物排除在肥料体系的应用之外。从环境和农业的观点来看,可以进行贸易并且用作肥料的物质可以作为例外。这些物质将通过依据部颁法规的肯定列表包括在《肥料法案》的范围内,并且在基于农业和环境标准的单独测试后,从废物体系中删除。 《肥料法案》执行法令的第5条至第19条可以包含技术法规。
通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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