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会法规草案,修订规定某些执行关于受保护的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识、传统术语、标签和某些葡萄酒业产品说明的理事会法规(EC) No 479/2008 细则的法规(EC) No 607/2009
通报时间:2011年2月28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本法规草案修订委员会法规(EC) No 607/2009(在G/TBT/N/EEC/264中通报),该法规详述了涉及理事会法规(EC) No 479/2008标题III的第III、IV和V章论述的问题,即,受保护的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识、传统术语、标签和某些葡萄酒业产品说明的执行规则。 法规(EC) No 607/2009的修正涉及下列几点: 1. 对于受保护的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识,关于申请人的要求,为了传送法规(EC) No 1234/2007的第118s条中提及的目前受保护的葡萄酒名称的技术文件,提供了过渡措施。 2. 对于传统术语: - 修改了法规(EC) No 607/2009关于在对传统术语申请保护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可以要求优先权的附件VIII; - 法规(EC) No 607/2009的附件XII中指示的涉及传统术语的信息转换成电子数据库’E-Bacchus’,以及专门包括在该数据库中的涉及传统术语保护的新信息;为了易于提供咨询的目的,以此方式在一个单独的IT设备中收集受保护的原产地名称、受保护的地理标识,以及受保护的传统术语。因而,清理了许多涉及‘附件XII’的欧盟法律条文; - 为了提高关于传统术语规则的透明度,特别是由于它们移动到电子数据库’E-Bacchus’的事实,所以任何涉及传统术语的修改应当遵循一个正式规定的程序; - 为了避免原产于欧盟的葡萄酒和那些从第三国进口的葡萄酒之间的任何区别对待,法规已经阐明了在第三国传统使用的术语可以得到认可,而且这些术语在与那些第三国管理的地理标识和原产地名称结合使用的情况下同样也被视为欧盟的传统术语予以保护; - 为了阐明受保护的传统术语和商标之间的关系,有必要规定包含或由受保护的传统术语组成的商标申请应当根据什么样的法律依据评定。 3. 对于标签和说明: - 为了向公众提供准确的信息,规则规定了按照某些特定的葡萄树产品的容积显示酒精的浓度; - 为了减轻标签的负担,在一些情况下不需要某些涉及灌装商名称和地址的信息; - 为了提高某些葡萄树产品的管理,应当允许各成员国调整涉及生产商和加工商的细目的使用; - 为了简化起见,法规(EC) No 607/2009附件XI中提供的具有代表性的贸易组织及其成员列表在因特网上公布; - 使用特殊类型瓶子和封口的汽酒、优质葡萄汽酒和优质芳香汽酒应当强制性专营销售和出口在欧盟生产的此类葡萄酒。
通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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