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便携式数字化视频光盘(DVD)播放器增补到附件X中
通报时间:2007年1月19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2006年12月29日,加利福尼亚州行政法办公室(OAL)批准了加利福尼亚州执行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RoHS)的法规,并且将数字化视频光盘(DVD)播放器增补到废弃后可能成为有害废物的电子产品列表中。 按照经修订的《2003年的电子废物再生法案》的要求,并且依照《健康和安全法典》第25214.10项,在加利福尼亚州法规法典第22编中增加了第66260.202项,并且于2007年1月1日生效。该新款项限制在“所覆盖的电子产品”中使用某些重金属(依照《公共资源法典》第42463 (f)项的规定)。 依照该新法规,“如果该产品中由于一种或多种重金属超过其最高浓度值,在其制造日期或之后被禁止在欧盟销售或提供销售,那么任何人不得在加利福尼亚州销售或提供销售该种所覆盖的产品”。该销售禁令,同样也称为加利福尼亚州的RoHS法规,适用于所有在2007年1月1日或之后制造的“所覆盖的电子产品”。 其中的另一个法规于2006年12月31日生效,并且将带有液晶显示(LCD)屏对角测量超过四英寸的DVD播放器增补到废弃后可能成为有害废物的电子产品列表中(加利福尼亚州法规法典第22编第11章附件X 的第(c)分项)。 由于增补到该列表中,依照《公共资源法典》第42463 (f)项的定义,液晶显示(LCD)屏对角测量超过四英寸的DVD播放器是“所覆盖的电子产品”,并且须服从经修订的《2003年的电子废物再生法案》的所有规定。从2007年7月1日开始,依照《公共资源法典》第42464 et seq项,要求在加利福尼亚州销售和提供销售液晶显示(LCD)屏对角测量超过四英寸的便携式DVD播放器的零售商收取回收费。 由于增补到该列表中,2007年7月1日或之后制造的液晶显示(LCD)屏对角测量超过四英寸的便携式DVD播放器同样也受制于加利福尼亚州法规法典第22编第66260.202项中规定的加利福利亚州RoHS法规。
通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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