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个人修饰用电器
通报时间:2010年3月31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要求包括按照TTS 171: 第 1部分: 2002、特立尼达电子布线规范-第1部分:低压设备(包括修订1(2007))使用的家庭个人修饰用电器,如卷发器、吹风机、梳子、发刷及类似电器。 要求不包括额定电压超过250V的电器或以下安全标准管辖的电器: •医疗和牙科设备标准,UL 544; •医疗电气设备标准,第1 部分:通用安全要求,UL 60601-1; •个人卫生和保健设备标准,UL 1431; •理发和刮脸器具标准,UL 1028; •发动机驱动的按摩和训练设备标准,UL 1647; •电热垫标准,UL 130; •商用电动个人修饰用具标准,UL 1727。
通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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