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害物质法案(No.4)B.E.2562(2019)
通报时间:2019年6月7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更新法案规定了以下主要修订: •说明有害物质“过境”的定义,以反映其与“进口”明显不同的真实活动方式。这有助于减轻有害物质企业家的负担,加快他们的通关过程,从而减少原始程序的官僚步骤。新规则是为更适当的监管而制定的,如: -损害保险要求; -确定有害物质“过境”的专门海关边境; -所有“过境”活动完成后,商品应在进口海关检查站放行后5天内出口; -根据泰王国的立法,“过境”许可证持有人应为合法注册的有害物质进出口商; -确定“过境”许可费。 •对需要回收或返还的物质实施豁免,以减少重复相同程序的过度关税,前提是符合主管当局的规定和条件。 •制定针对研究、分析、研发目的的有害物质使用豁免的规定。这一规则将减轻不必要的负担,并在实践中提高效率。 •关于有害物质广告的监管,已规定相关规定,使主管机关能够进行全面监管。本节将全面废除消费者保护法中以前的措施。 •根据初步损害支付规定做出如下规定:补偿那些受到有害物质不利影响的人,包括响应机构。如果商品已投保,赔偿应提前支付,无需责任审核。 •附加规定:负责机构应要求违反或不遵守法律的进口商或“过境”经营者紧急将有害物质运送到泰王国境外,一旦确定此类危险物质不得在泰王国销毁或处理,负责机构应收集有害物质样本作为诉讼的必要证据。
通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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