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食品管理局加工食品标签法规
通报时间:2019年12月17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本法规专门规定: 1. 标签标准,包含与加工食品有关的所有信息,包括图像、文字、二者的组合或加工食品包装中所含(插入,粘贴或部分包装)的其它形式。所有信息,如营销授权号、食品分类(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有机加工食品)、营养价值信息、声明、过敏原、食品成分、食品添加剂(结转、加工助剂)、生产或进口公司的名称和地址、清真认证、生产日期和代码、有效期、某些食品成分(如含猪肉)的原产地、健康说明、存储方法信息、警告信息、消费者投诉服务、2D条形码信息、认证机构的安全和质量认证、文章、标识和/或与环境可持续性相关的图片,包装类型; 2.产品名称包括加工食品的类型和品牌; 3.食品清单,如食品添加剂,包括结转和加工助剂等; 4. 本法规的新规定是: o保留食品添加剂标签; o混合食品添加剂标签; o包含没有食品添加剂的信息; o辅助材料标签; o来自原产国的清真信息; o生产过程交叉和/或与猪肉原料使用共同设施的加工食品特殊标志; o包装正面包含的营养成分-FOP; o包含的过敏原信息; o乳制品中的警告(奶粉、超高温(UHT)、巴氏杀菌牛奶、灭菌牛奶); o炼乳标签及其类似物中的警告; o包含产品标识的二维条形码; o与环境可持续性有关的文字、标识和/或图像。 5.已分销的加工食品标签必须在本法规颁布后30天内根据本法规进行调整。
通 报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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