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部根据食品法案B.E. 2522颁布的通报草案“鱼油”

通报时间:2020年5月14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公共卫生部(MOPH)认为,颁布鱼油安全和质量要求,以符合有关鱼油的食品法典标准,从而保护消费者健康及促进贸易: 第1条-鱼油是具有质量或标准的规定食品,其定义符合以下食品法典鱼油标准; “鱼油由脂肪酸甘油酯组成,包括从通常用作食物的鱼或贝类中提取的乙酯形式的脂肪酸。鱼油可能含有其它脂质和天然存在的非皂化成分。本通报还包括了干燥形式的鱼油。鱼类和贝类根据鱼类和水产品操作规范(CAC/RCP 52-2003)第2条定义如下: 鱼是指冷血(外温)水生脊椎动物。两栖动物和水生爬行动物不包括在内; 贝类是指通常用作食物的水生软体动物和甲壳类动物。 第2条-鱼油分为以下5类: 1)源自特定鱼类或贝类的命名鱼油; 2)从多种鱼油、鱼油混合物或鱼肝油中提取的混合鱼油得到的未命名鱼油; 3)从鱼的肝脏中提取的鱼肝油,由脂肪酸、维生素或其它成分组成,这些成分代表提取的物种的肝脏; 4)从1)或2)或3)项所述的鱼油中提取的浓缩鱼油,该鱼油经加工处理以增加特定脂肪酸的浓度; 5)从1)或2)或3)项所述的鱼油中提取的浓缩鱼油乙酯,主要由脂肪酸乙酯形式的脂肪酸组成。 第3条-鱼油的生产过程是供人类直接消费的精炼过程,包括但不限于从原料中提取原油,和通过高温加热、碱/酸处理、去除游离脂肪酸和脱色或除臭处理等方式对原油进行精炼。精制鱼油过程通常包括几个步骤,如水解、冷冻、分馏、完全氢化、再酯化或间酯化。 第4条-鱼油应符合以下质量或标准; 1)液态鱼油 -鱼油固有的颜色、气味和风味,无异物和腐臭气味; -某些鱼油的脂肪酸组成应符合本通报附件1中规定的要求,某些鱼油的基本组成应符合本通报附件2中的规范; -酸值不得超过每1克鱼油3毫克氢氧化钾,但磷脂含量在30%以上的鱼油的酸值不得超过每1克鱼油45毫克氢氧化钾; -过氧化值不得超过每千克鱼油5毫克当量; -对于磷脂浓度低于30%(以重量计)的鱼油,茴香胺值不得超过20。 -总氧化值(ToTox)不得超过26,仅适用于磷脂浓度低于30%(以重量计)的鱼油。 -除深海鲨鱼肝油外,鱼肝油应符合以下要求: 1)维生素A的含量不得低于40微克视黄醇当量/毫升鱼油; 2)维生素D不得少于1.0微克/毫升鱼油 2)干燥形式鱼油 -水分含量按重量计算不得超过5%。 -用作原料的鱼油应符合第4条中提到的特定液态鱼油要求。 -如果含有其它成分,其质量和标准应符合泰国FDA批准的相关要求。 第5条-食品添加剂和鱼油容器的使用应分别符合MOPH关于食品添加剂和容器标准的通报。 第6条-污染物、病原体不得超过MOPH关于食品污染物标准和食品致病微生物标准通报中规定的最大限值。 第7条-销售鱼油的生产商或进口商应遵守MOPH关于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和食品储存的通报。 第8条-鱼油标签应遵守MOPH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报。此外,根据具体情况标签上应注明以下信息。 1)作为鱼油的原料名称应在鱼油和鳕鱼肝油的分类中显示食品名称; 2)用作鲑鱼鱼油原料的鱼的来源; 3)肝鱼油中维生素A和维生素D的含量; 4)鳀鱼油、浓缩鱼油和浓缩鱼油乙酯的EPA和DHA含量; 5)用作配料的鱼油类型应按降序排列,并显示未命名鱼油、肝鱼油和干鱼油的食品名称。 第9条–本通知中含有鱼油的食品应符合MOPH关于此类食品的相关通报(如包含鱼油的食品补充剂,食品补充剂应符合MOPH关于食品补充剂的通报中规定的安全、质量、标签或警告声明要求)。 第10条-鱼油生产商或进口商,如在本通报发出前已获准销售,须按以下规定进行销售: 1)本通报生效后2年内,现有鱼油可以在市场上销售; 2)现有鱼油应在本通报生效后2年内遵守本通报。 第11条–本通报应在政府公报上公布之后生效。

世界贸易组织
G/TBT/N/THA/576
2020-05-14
20-3582
技术性贸易壁垒
原文:英语
通  报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1.
通报成员: 泰国
如可能,列出涉及的地方政府名称 ( 3.2条和7.2 条):
2.
负责机构:食品药品管理局(泰国FDA)
3.
通报依据条款:
[X] 2.9.2
[ ] 2.10.1
[ ] 5.6.2
[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4.
覆盖的产品: 鱼油。
HS编码:1504.10   ICS编码:67.200.10
5.
通报标题: 公共卫生部根据食品法案B.E. 2522颁布的通报草案“鱼油”

语言:泰语 页数:6 链接网址:
6.
内容简述:

公共卫生部(MOPH)认为,颁布鱼油安全和质量要求,以符合有关鱼油的食品法典标准,从而保护消费者健康及促进贸易: 

第1条-鱼油是具有质量或标准的规定食品,其定义符合以下食品法典鱼油标准; 

“鱼油由脂肪酸甘油酯组成,包括从通常用作食物的鱼或贝类中提取的乙酯形式的脂肪酸。鱼油可能含有其它脂质和天然存在的非皂化成分。本通报还包括了干燥形式的鱼油。鱼类和贝类根据鱼类和水产品操作规范(CAC/RCP 52-2003)第2条定义如下:

鱼是指冷血(外温)水生脊椎动物。两栖动物和水生爬行动物不包括在内; 

贝类是指通常用作食物的水生软体动物和甲壳类动物。 

第2条-鱼油分为以下5类:

1)源自特定鱼类或贝类的命名鱼油; 

2)从多种鱼油、鱼油混合物或鱼肝油中提取的混合鱼油得到的未命名鱼油; 

3)从鱼的肝脏中提取的鱼肝油,由脂肪酸、维生素或其它成分组成,这些成分代表提取的物种的肝脏; 

4)从1)或2)或3)项所述的鱼油中提取的浓缩鱼油,该鱼油经加工处理以增加特定脂肪酸的浓度; 

5)从1)或2)或3)项所述的鱼油中提取的浓缩鱼油乙酯,主要由脂肪酸乙酯形式的脂肪酸组成。 

第3条-鱼油的生产过程是供人类直接消费的精炼过程,包括但不限于从原料中提取原油,和通过高温加热、碱/酸处理、去除游离脂肪酸和脱色或除臭处理等方式对原油进行精炼。精制鱼油过程通常包括几个步骤,如水解、冷冻、分馏、完全氢化、再酯化或间酯化。 

第4条-鱼油应符合以下质量或标准; 

1)液态鱼油 

-鱼油固有的颜色、气味和风味,无异物和腐臭气味; 

-某些鱼油的脂肪酸组成应符合本通报附件1中规定的要求,某些鱼油的基本组成应符合本通报附件2中的规范; 

-酸值不得超过每1克鱼油3毫克氢氧化钾,但磷脂含量在30%以上的鱼油的酸值不得超过每1克鱼油45毫克氢氧化钾; 

-过氧化值不得超过每千克鱼油5毫克当量; 

-对于磷脂浓度低于30%(以重量计)的鱼油,茴香胺值不得超过20。 

-总氧化值(ToTox)不得超过26,仅适用于磷脂浓度低于30%(以重量计)的鱼油。 

-除深海鲨鱼肝油外,鱼肝油应符合以下要求:

1)维生素A的含量不得低于40微克视黄醇当量/毫升鱼油; 

2)维生素D不得少于1.0微克/毫升鱼油 

2)干燥形式鱼油 

-水分含量按重量计算不得超过5%。 

-用作原料的鱼油应符合第4条中提到的特定液态鱼油要求。 

-如果含有其它成分,其质量和标准应符合泰国FDA批准的相关要求。 

第5条-食品添加剂和鱼油容器的使用应分别符合MOPH关于食品添加剂和容器标准的通报。 

第6条-污染物、病原体不得超过MOPH关于食品污染物标准和食品致病微生物标准通报中规定的最大限值。 

第7条-销售鱼油的生产商或进口商应遵守MOPH关于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和食品储存的通报。 

第8条-鱼油标签应遵守MOPH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报。此外,根据具体情况标签上应注明以下信息。 

1)作为鱼油的原料名称应在鱼油和鳕鱼肝油的分类中显示食品名称; 

2)用作鲑鱼鱼油原料的鱼的来源; 

3)肝鱼油中维生素A和维生素D的含量; 

4)鳀鱼油、浓缩鱼油和浓缩鱼油乙酯的EPA和DHA含量; 

5)用作配料的鱼油类型应按降序排列,并显示未命名鱼油、肝鱼油和干鱼油的食品名称。 

第9条–本通知中含有鱼油的食品应符合MOPH关于此类食品的相关通报(如包含鱼油的食品补充剂,食品补充剂应符合MOPH关于食品补充剂的通报中规定的安全、质量、标签或警告声明要求)。 

第10条-鱼油生产商或进口商,如在本通报发出前已获准销售,须按以下规定进行销售:

1)本通报生效后2年内,现有鱼油可以在市场上销售; 

2)现有鱼油应在本通报生效后2年内遵守本通报。 

第11条–本通报应在政府公报上公布之后生效。

7.
目标与理由:保护人类健康安全。 
8.
相关文件: 1.公共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的通报; 2.公共卫生部关于容器的通报; 3.公共卫生部关于食品污染物标准和食品储存的通报; 4.公共卫生部关于食品致病微生物标准的通报; 5.公共卫生部关于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和食品储存的通报; 6.公共卫生部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报。
9.
拟批准日期:待定
拟生效日期:在官方公报上通报之后
10.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 通报之后60天
11.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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