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食品中添加维生素和需物质的法令草案
通报时间:2014年5月5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本国家法令提出了添加除维生素和需物质食品在丹麦的安全销售程序,由具体欧盟指令管辖的膳食补充剂及其它特殊营养用途食品不在本法令管辖范围内。 附录1中的添加成分是允许使用的常用成分。附录中维生素和需物质的最大用量是指在产品中的总量。根据丹麦国家食品研究所的安全评估,丹麦兽医与食品管理局(DVFA)已认可附录中的量。当使用附录中的常用允许添加成分时,负责首次在丹麦市场投放产品的公司应通过提供产品标签样式通报DVFA。DVFA从而能够依照法规(EC) No 1925/2006第15条监督强化食品市场。如果公司想使用附录以外的添加成分或更高的量,公司必须向DVFA通报添加成分安全评估的充分信息。公司通报DVFA之后6个月可以使用添加成分。DVFA在6个月内确认添加成分。DVFA随时用新的常用许可添加成分更新附录。如果DVFA发现通报的添加成分不安全,则不得使用。关于互相认可的法规(EC) No 764/2008适用。禁止添加成分的决定可以提交食品与兽医投诉委员会。依照丹麦宪法第63条,投诉委员会的决定可以提交丹麦法院。本丹麦法令与关于在食品中添加某些非维生素和需物质的其它物质的丹麦法令类似。欧盟委员会2011年5月6日对此表示了肯定立场(通报2010/0793/DK,原文2010/0400/DK)。
通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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