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盐(17页,阿拉伯语,12页,英语)
通报时间:2011年1月12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本技术法规草案规定海湾标准GSO 1843“食用盐”第10和第11条(包装和标签)规定的要求为强制性要求。规定如下: - 加碘盐应包装在高密度聚乙烯(HDPE)、聚丙烯(PP)(层压或非层压)密封袋或低密度聚乙烯纤维袋中(150聚乙烯膜1803 DW纤维袋)。 - 散装不应超过50kg。 - 已经包装过其它商品如化肥、水泥、化学品的袋子不能再用于包装加碘盐。 草案还规定了标签要求: - 产品名称,如标签声明应为“盐”。 - 名称“盐”附近应声明“食用”、“烹饪”或“餐用”。 - 只有包含结晶时添加的一种或多种氰亚铁酸盐,术语“星状结晶食盐”才可以与名称一起使用。 - 如果盐作为一种或多种营养物载体使用且基于公众健康原因销售,标签上应正确声明产品名称,如“氟化盐”、“碘盐”、“加碘盐”、“铁强化营养盐”、“维生素强化营养盐”等。
通 报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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