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委员会授权法规草案,修订关于婴儿配方食品维生素D要求和婴儿配方食品与后续配方食品芥酸要求的法规(EU) 2016/127

通报时间:2018年12月19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本欧盟委员会授权法规草案旨在修订欧盟委员会授权法规(EU) 2016/127,规定了婴儿配方食品和后续配方食品的成分和标签要求。

世界贸易组织
G/TBT/N/EU/636
2018-12-19
18-8023
技术性贸易壁垒
原文:英语
通  报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1.
通报成员: 欧盟
如可能,列出涉及的地方政府名称 ( 3.2条和7.2 条):
2.
负责机构:欧盟委员会
3.
通报依据条款:
[X] 2.9.2
[ ] 2.10.1
[ ] 5.6.2
[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4.
覆盖的产品: 食品。
HS编码:1901   ICS编码:67.040
5.
通报标题: 欧盟委员会授权法规草案,修订关于婴儿配方食品维生素D要求和婴儿配方食品与后续配方食品芥酸要求的法规(EU) 2016/127

语言:英语 页数:5页+附录2页 链接网址:
6.
内容简述: 本欧盟委员会授权法规草案旨在修订欧盟委员会授权法规(EU) 2016/127,规定了婴儿配方食品和后续配方食品的成分和标签要求。
7.
目标与理由:保护人类健康安全。 关于婴儿配方食品和后续配方食品的欧盟委员会授权法规(EU) 2016/127规定了婴儿配方食品和后续配方食品的成分和标签规则。 关于婴幼儿食品、特殊医疗用途食品和控制体重代餐的法规(EU) No 609/2013第11(2)条授权欧盟委员会通过授权法案更新授权法规(EU) 2016/127,考虑到相关技术和科学进展。 人们担心,大量食用含有3μg/100 kcal的维生素D的配方奶粉,再加上通过补充摄入额外的维生素D,可能会导致一些婴儿摄入大量维生素D,从而对安全构成威胁。 欧洲食品安全局于2018年6月28日磋商并采纳了该意见,使用含有3μg/100 kcal 维生素D的婴儿配方食品可能会导致一些4个月大的婴儿从配方食品中摄入的维生素D超过容许的上限。进一步得出结论,在婴儿配方食品中使用 2.5μg/100 kcal的最高维生素D含量不会导致维生素D的摄入量超过从配方食品摄入的容许上限。因此,建议将授权法规(EU) 2016/127允许的婴儿配方食品的最高维生素D含量降至 2.5μg/100 kcal。 欧盟委员会法规 (EC) No 1881/2006规定了几种食品中芥酸的最高水平,包括婴儿配方食品和后续配方食品。授权法规 (EU) 2016/127同样规定了婴儿配方食品和后续配方食品中芥酸最高水平。出于法律确定性和明确性的原因,特别是考虑到未来关于芥酸的法规(EC) No 1881/2006的修订案,建议撤销授权法规(EU) 2016/127 中关于芥酸最大含量的规定。  
8.
相关文件: •食品法典后续配方食品标准CODEX STAN 156-1987 http://www.codexalimentarius.org/download/standards/293/CXS_156e.pdf •2015年9月25日的欧盟委员会授权法规(EU)2016/127补充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婴儿配方食品和后续配方食品具体成分和信息要求的法规(EU) No 609/2013及关于婴幼儿喂养相关信息要求: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32016R0127&from=EN •2013年6月12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法规(EU) No 609/2013关于婴幼儿食品、特殊医疗用途食品和控制体重代餐食品: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13:181:0035:0056:EN:PDF •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关于婴儿维生素D可耐受的上限摄入量的科学意见,EFSA期刊2018;16(8):5365: https://efsa.onlinelibrary.wiley.com/doi/10.2903/j.efsa.2018.5365 •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关于饲料和食品中的芥酸的科学意见,EFSA期刊2016;14(11):4593 https://efsa.onlinelibrary.wiley.com/doi/10.2903/j.efsa.2016.4593
9.
拟批准日期:2019年2月底
拟生效日期: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后20天(规定自2020年2月22日起适用)
10.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 通报之后60天
11.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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