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安全法规
通报时间:2019年2月21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从第56-3条到第56-7条:制定关于进口药品国外生产场地注册和检验的具体程序。 以下规定是新制定的:如果根据药事法案的修订,对进口商实施了注册外国生产场地的责任,并认为有必要采取药品安全措施,食品药品安全部部长可以要求暂停进口并下令进行质量检验,及通过现场检验请求更正。 这项新规定的目的是通过规范总理在药事法中规定的授权事项来确保法律的完整性,包括注册外国制造场地的程序、注册和通知变更的对象、现场检验的程序和方法、暂停进口的措施以及解散事项等。
通 报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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