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通信办公室关于电信设备的法令(OOIT)
通报时间:2011年2月8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部分修订联邦通信办公室关于电信设备的法令(OOIT)。设备类别标识码的尺寸已在欧盟指令1999/5/EC中规定:必须与合格标志高度相同。此外,如技术标准适用,便假定其与基本要求合格条件一致,技术标准修订的结果已经被精确化。考虑到频段管理发生变化,某些无线电接口规定已经被更新。某些固定链路频段可能信道带宽数量已经减少。某些固定链路频段使用自适应编码调制技术(ACM)的可能性已经被提出。某些固定链路频段规划项目技术参数已经被精确化。在51.40–52.60GHz频段使用自动传输功率控制(ATPC)的可能性已经被提出。2500-2570MHz、2620-2690MHz频段的IMT-2000/UMTS设备(基站、用户设备和转发器)技术参数已有详细规定。DECT设备最大辐射功率已经重新规定为250mW EIRP。不需要新许可证的移动/便携模拟语音广播辅助应用被批准在477.05–517.975 MHz频段。63–64GHz频段的智能交通系统(ITS)领域非安全应用技术参数已有详细规定。17.1-17.3 GHz频段对所有陆基系统开放而不仅仅是陆基合成孔径雷达(GBSAR)。最大辐射功率1mW ERP的无线麦克风在826–832MHz频段可以无证使用。其它无线接口规定中还有某些小的编辑修改。
通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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