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安全框架法案执行令”修订提案
通报时间:2018年2月22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根据“产品安全框架法”第13-2(1)条,当涉及产品的事故被报告时,中央行政机构的负责人可以命令企业主调查事故的细节和原因,同时考虑到事故,风险和个人能力*本文件中的“企业主”一词是指根据“产品安全框架法”第3条第1款制造,组装,加工或进口产品的任何人。程序和事故调查报告 - 关于这些方法,产品安全框架法执行法令第16(1)条应比照适用。 - 根据“产品安全框架法”第13-3(1)条,接到命令进行事故调查的企业主应组织事故调查组。他们应在7天内向中央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产品事故调查计划,并在收到订单之日起3个月内向调查结果报告。*企业主收到关于补充订单中央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报告应当在3日内补充并重新提交产品事故调查计划,调查结果自收到订单之日起一个月内。
通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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