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电信局关于电信装置的法令(OOIT)
通报时间:2007年10月1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部分修订联邦电信局关于电信装置的法令(OOIT)。本修正案涉及第2、3条和附件2的修订。第2条经审议允许采用欧洲的一站式通报,这将简化市场主体的通报程序。第3条经审议简化了用户信息的语言要求。这些信息可以用设备销售区域的官方语言书写(双语地区用两种官方语言),并且不再要求3种瑞士官方语言。对附件2的修订是由于采用了固定卫星地面站的某些频段(13.75-14 吉赫; 14-14.25 吉赫和 29.5-30吉赫)和移动卫星服务中的航空地面站(AES)的某些频段(14.0 - 14.5 吉赫);为点到多点微波连接分配了59-63吉赫频段。坦克水平探测雷达在4.50 - 7.00吉赫、 8.50 - 10.60吉赫、 24.05-27 吉赫、 57.00 - 64.00 吉赫和75.00 - 85.00 吉赫的无线接口法规已经依照2007年5月修订的ECC/REC 70-03的附件6进行了审议。在865.0-865.6 兆赫和 867.6-868.0 兆赫频段应用的射频识别技术(RFID)的无线接口法规已经依照2007年5月修订的,ECC/REC 70-03的附件 11进行了审议。只要不是所有的频率都用于IMT-2000/UMTS系统,在此临时的基础上,将发给2520-2690兆赫频段的无线电广播辅助设备许可证。
通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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