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家庭事务部《化妆品条例》
通报时间:2005年9月7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 重新整理现有的联邦家庭事务部关于化妆配制品的条例。 - 指令76/768/EEC(散发气味的过敏原物质,致癌性、突变性和生殖毒性(CMR)物质,以及打开后容易腐烂的物质)的第七次修正案的改写本。 - 引入禁止使用的物质。这些物质是在指令67/548/EEC的附录1中作为致癌性、突变性或生殖毒性的物质分类为1类、2类和3类的,在化妆配制品中存在的物质。分类为第3类的某种物质只能在经过联邦卫生部最新评价,并且经裁定允许在化妆配制品中使用后,才能在化妆配制品中使用。 - 引入新的标签要求:如果化妆配制品的保质期超过30个月,必须简要的说明,该化妆配制品打开后可以无伤害使用的期限。
通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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