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路运输法规修订草案:轻型车辆制动器2019及随附文件
通报时间:2019年3月20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新西兰运输部现修订2002年陆路运输法规:轻型车辆制动器。有必要尽快强制要求先进制动系统(ABS),由于先进制动系统给摩托车手带来的安全益处。修订案将纳入最新的新摩托车最低标准,特别是将引入符合国际公认标准的摩托车先进制动系统要求,这些标准来自澳大利亚、欧洲、日本和美国。从2019年11月起新型号摩托车将需要遵守4项国际标准之一。从2019年11月起,新款摩托车将需要符合四项国际标准之一。从2021年11月起,现有和二手摩托车将需要符合这些标准。提议在这些日期实施法规的原因是为了降低新西兰收到不安全摩托车的风险,澳大利亚在同一天提出了这些要求。 修订后的法规将要求摩托车采用先进的制动系统(防抱死制动系统或组合制动系统),具体取决于动力带。在2021年11月1日之前,继续执行现有车型和二手车的现行最低标准。新制动标准适用于欧洲、美国、日本和澳大利亚,在国际汽车制造业中得到国际认可和接受。我们预计这一法规的改变不会对贸易产生重大障碍。 限制仅涉及用于公共道路的摩托车注册。不合规的摩托车仍然可以在越野中使用。 批准的制动器车辆标准是: (a)1971年7月26日关于统一各成员国有关某些种类机动车及其拖车刹车装置法律的理事会指令(71/320 / EEC); (b)1993年4月5日关于两轮或三轮摩托车刹车系统的理事会指令(93/14 / EEC); (c)UN/ECE法规No. 13,关于批准M、N和O类车辆制动系统的统一规定(E/ECE324-E/ECE/TRANS/505/Rev.1/Add.12); (d)UN/ECE法规No. 13-H,关于批准乘用车制动系统的统一规定(E/ECE324-E/ECE/TRANS/505/Rev.2/Add.12H); (e)UN/ECE法规No. 78,关于批准L类车辆制动系统的统一规定 (E/ECE/324-E/ECE/TRANS/505/Rev.1/Add.77); (f)联邦机动车辆安全标准No. 105,液压制动系统; (g)联邦机动车辆安全标准No. 122,摩托车制动系统; (h)联邦机动车辆安全标准No. 135,乘用车制动系统; (i)澳大利亚设计规则31,乘用车液压制动系统; (j)澳大利亚设计规则33,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制动系统; (k)澳大利亚设计规则35,商用车制动系统; (l)乘用车辆制动系统技术标准(日本); (m)两轮车辆制动系统技术标准(日本)。
通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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