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酵豆酱
通报时间:2014年11月10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通报的技术法规草案规定了在关于“发酵豆酱”的海湾标准GSO 2212第9条中规定的标签的强制性要求。其示出,并且应当在该产品的标签上声明如下: 产品名称:该产品的名称应当是“发酵豆酱”。该产品的名称可以包括该产品特有成分的名称。 “清真”声明:关于“清真”发酵豆酱的声明应当依照GSO 1931“清真食品-第1部分:通用要求”提到的标准。 非零售容器标签:除产品的名称、批号识别及制造商、包装商或分销商的名称和地址,以及储存说明应当在容器上出现之外,非零售容器的信息应当在容器或随附的文件中提供。 标签和解释声明应使用阿拉伯语,如使用其它语言则应在旁边附阿拉伯语。所有其它语言提供的信息应与阿拉伯语内容相同。
通 报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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