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酒精碳酸饮料(7页,阿拉伯语,7页,英语)
通报时间:2014年3月7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本技术法规草案规定海湾标准GSO“非酒精碳酸饮料”第7.1和第8条(包装和标签)规定的要求为强制要求。 1.草案规定产品应不违反以下海湾标准的规定: -GSO 839“食品容器一般规定”; -GSO 1024“非回收式碳酸饮料玻璃瓶”; -GSO 1793“用于罐装食品(饮料和食物)的两片式圆形铝罐”。 2.产品应包装在能保持卫生质量的容器中; 3.玻璃容器口部边缘应保持表面平滑。顶部应是新的、无锈,内衬软木塞或塑料板以防止气体泄漏和分解; 4.非玻璃材料制成的容器应符合GSO 1793“用于罐装食品(饮料和食物)的两片式圆形铝罐”。 草案还规定了如下标签要求: 1.标签应当不违反海湾标准GSO 9预包装食品标签的规定; 2.标签和解释声明应使用阿拉伯语和其它语言书写。所有其它语言提供的信息应与阿拉伯语内容相同。 3.应在产品标签上声明以下内容: -应在玻璃容器外表面清楚地显示包装商、生产商名称或商标; -非酒精饮料名称或商标应以在贸易期内不可去除的方式清楚地显示在玻璃容器上; 4.如果是含咖啡因的非酒精饮料: -应作为成分提及; -咖啡因浓度应写在营养信息表上; -如果咖啡因浓度超过150mg/l,应在产品名称下方清楚地声明:(高咖啡因)和(不适合心脏病和高血压患者、孕妇及训练期间的运动员); 5.生产日期和货架期或有效期。 6每100ml营养信息,包括热量值和蛋白质、脂肪及碳水化合物(或糖)的克数,以及钠的毫克数。 7.人造甜味剂浓度,如果使用了的话,附带警告和告知。
通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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