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燃料法令的法令(2011:346)
通报时间:2020年3月20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相关规定见附录2第11a-11c节。那些从事提供液体或气体燃料商业活动的人,或在商业活动中也提供电力作为燃料的人,应向消费者提供关于燃料的环境信息。就本法令而言,有关燃料的环境信息是指燃料在其生命周期内的温室气体排放信息,燃料中含有的化石原料或可再生原料,以及这些原料的原产国。信息基于燃料供应商必须每年向主管部门报告的数据。国家立法和欧盟立法都规定了年度报告要求。相关信息全部在燃料供应商的网站上公布。应在声明中向消费者提供某些信息,声明应附在公司使用的设备上,使消费者能够补充此类燃料。声明信息应以缩写形式给出—燃料在其生命周期中的温室气体排放以及燃料中包含的化石原料或可再生原料—或参考燃料供应商网站—原料的原产国。原产地只能在燃料供应商的网站上提供给消费者。应在销售点声明,信息涉及正在销售的燃料的历史数据,而不是购买时提供的燃料的具体数据。
通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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