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法案》实施规则
通报时间:2013年10月30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调整了受托人的范围:删除了对于整个生产过程受托人的资格要求,并且强加了对发货人,而不是受托人监督和管理的责任; -加强了医疗器械生产/进口的许可证要求:向质量控制检查员提交其良好生产规范(GMP)证明申请项目审批。如果无效,用补充文件重新申请GMP证明; -采用强制性临床数据提交:为了指定需要提交临床数据供其技术文件审查的医疗器械,提供临床数据提交的法律依据; -将体外诊断医疗器械(IVD)管理系统整合到一个单一的官方渠道:已经根据《药事法》作为药品管理的体外诊断医疗器械将根据《医疗器械法案》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当持有人希望修改其原有的内容时,取消营业执照的提交:在营业执照修改要求方面适度调控。
通 报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
||||||||||||||||||||||||||||||
托管标准,您可以接收以下服务:
1 标准定期系统查新,若有最新版本,会以站内短信或邮件的形式通知用户;
2 随时在标准托管页面中查看到该条标准的最新状态;
3 若用户有在学习和科研中的需要,可以在标准托管页面中试阅标准;
4 企业如果需要上新产品,我院及时提供标准查询、采购等方面的支持;
5 为企业在标准制修订、企业良好行为创建以及标准化试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可联系我院指定相关专家负责进行指导帮助、提供政策咨询;
6 为企业提供标准化政策的解读、标准化知识的推广培训、标准自我公开声明、标准文献的免费查询、企业标准化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标准化服务;
标准资讯点击排行榜 全部
资讯标题点击
[[ n.title ]] [[ n.read ]]大连标准化公共服务平台
版权:大连标准化研究院有限公司
地址:大连市中山区高原街56号
电话:0411-82740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