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26日决议RDC N°219,药品注册后变更
通报时间:2018年3月8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本决议适用于2016年12月28日法案No. 13.411前后向ANVISA提交的药品和生物制品的注册后变更申请。 第2条.药品和生物制品注册后变更程序的最终决定期限分别为: I -对于优先类别,自相应优先协议日期算起60天; II -对于普通类别,自相应注册后变更协议日期算起180天。 第1款.上述期限最多可以延长原始期限的三分之一,由ANVISA在原始期限结束前至少15个工作日做出合理决定。 第2款.上述期限在需要提供信息或要求时,将暂停计时,直到恢复。 第6条.在法案No. 13.411/2016颁布之前提出的注册后变更请求,需要安全和有效性报告,维持分析程序,并且仅在ANVISA批准后才能执行。 第8条.ANVISA负责药物注册、检查、监测的部门将制定一项计划,根据本决议中规定的批准条件,监测注册后的变更。 第9条.在后续检查或检查行动期间,公司必须提供申请时有效卫生法规要求的所有完整技术档案文件,以处理注册后变更。 第17条.本决议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通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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