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No.43/2016。
通报时间:2016年2月1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部颁法令No. 43/2016要求规定产品的商业用途进口只允许在埃及进出口监管总局(GOEIC)注册的生产厂、拥有商标的公司或分销中心的产品进入埃及。 注册或注销由有权免除某些或全部注册要求的外贸部长裁定。 为在GOEIC相关注册库注册,以下要求适用: 第一:对于生产厂 •由拥有以下认可文件的生产商法人代表、生产商授权的个人或代理人: •生产商合法身份及为生产厂颁发的执照; •生产的产品品种及其商标; •产品商标及按照其拥有的执照生产的品牌产品; • 生产商具备质量控制系统的证明。证明应由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国际认可论坛(IAF)或外贸部长核准的埃及或外国政府机构认可的实体颁发。 第二:对于拥有商标的公司: •由拥有以下认可文件的拥有商标公司的法人代表、授权的个人或代理人: •商标及生产的品牌商品注册证明; •具备商标产品供应分销中心的商标拥有公司的证明; •商标拥有公司具备质量控制系统的证明。证明应由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国际认可论坛(IAF)或外贸部长核准的埃及或外国政府机构认可的实体颁 发。 如果怀疑提交文件的有效性,在文件得到验证之前相关注册库中的注册不能完成。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在外贸部长批准后可以检验公司或生产厂以验证文件的有效性。
通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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