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法案、战略物资法案、爆炸物法案和其它法案的修订案
通报时间:2018年3月6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1.修订草案对武器法案中的武器分类作了规定,并引入了新的术语(勤务武器、军用武器、训练武器)。此外,武器法案的对象和目的也被修订。该法案迄今为止主要管制民用武器的处理和监督。修订案扩大了武器法案的范围,包括任何武器的处理。 2.修订草案修改了“枪支”的定义。枪支是指用火药气体、燃烧气体或爆炸性气体所产生的气体压力来驱动定向射弹的任何武器或装置。该定义从指令(EU)2017/853第1(1)条中沿续下来,不过为了本法案草案措辞已经修改和补充。总的来说,指令不管制军事用途的武器,仅限于民用武器,通常不包括军事武器。现有定义也必须修改,因为火药并不是军事武器中用来驱逐子弹、炮弹或导弹的唯一方法。定义必须扩大到包括不使用火药来驱动射弹的军事武器。此外,为避免在同一法案中使用两个含义不同的相同术语,需要进行修改。 3.法案草案补充了禁止向自然人提供获得许可或武器许可的情况清单,以及许可颁发人拒绝向法人颁发获得许可或武器许可证的情况。其目的是保证公共秩序和国家安全。 4.处理军用武器、军火和弹药的规定构成修订草案的主要部分。首先,军用武器分为手枪、火箭系统、重武器和不属于枪支的其它武器。而且,修订草案定义了“弹药”一词。弹药,除军火外,是指含有爆炸物、烟火物质、点燃物质或其它具有点燃或爆炸能力化学物质的军事用途装置或材料,可用于或改造为破坏或摧毁敌军或战场照明、烟幕或信号的作战技术。弹药的例子是地雷、非枪支发射榴弹(即迫击炮或榴弹发射器)、烟火装置、烟雾弹、信号弹、照明弹等。弹药包括军火,但就本法案而言,军火和弹药分开处理,因为军用和民用武器可以使用相同口径的军火,军火储存或运输要求与弹药不同。地雷和枪支发射榴弹也被列为军火。 “武器法案”中没有定义“军火”一词,本修订草案没有对其进行定义。 5.修订草案规定了处理军用武器、军用武器军火和弹药的业主、管理者、负责人和雇员的强制要求。与常规业务相比,有几项限制措施适用。修订草案限制了破产和执行程序。欧盟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企业自由,这意味着一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可以自由开展业务,并且可以自由选择商业形式。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16条也明确保证根据欧盟法律和国家法律与规范开展业务的自由。欧盟运作条约(以下简称TFEU)对爱沙尼亚规定了若干义务,包括没有任何可能阻碍欧盟内部市场的人员、服务和资金自由流动的法律措施。但是,这些禁止不是绝对的。根据第36条的规定,成员国可以对出口、进口和过境施加禁止或限制措施,如果这对于确保国家的公共政策或公共安全是必需的。然而,这种禁止或限制不应构成对成员国之间贸易的任意歧视或变相限制。第52(1)条允许基于企业权力,以公共政策、公共安全或公共卫生为理由对外国公民给予特殊待遇。TFEU第65(1)条允许限制或禁止成员国与第3国之间资金的自由流动和限制支付,为了公共政策或安全利益。此外,第346(1)(b)条允许成员国采取其认为必要的措施,以保护与武器、弹药和战争物资的生产或贸易有关的基本安全利益。这些措施不会对欧盟内部市场有关非特定军事用途产品的竞争条件产生不利影响。根据修订的法案草案,私人法人有权处理军用武器及其基本部件、军火和弹药。这一修改的主要目的是让爱沙尼亚企业有机会在欧盟内部采购中与其它成员国的企业竞争(目前这是不可能的,因为没有相关领域的授权)。授予这项权利不会对私人法人处理民用武器和军火造成不利影响,因为相关规定未作修订(两者将并行存在)。修订后的法案规定了企业所有者、管理者(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负责人(例如工程师)和可以接触企业内部或数据的员工或以任何其它方式影响企业决策、安全和安保的人员要求。这些要求基于安全风险评估和爱沙尼亚和其它国家的经验。法律草案规定了限制或禁止的个体特征或活动的重大安全风险。总之,TFEU规定允许成员国限制国防工业的例外情况,因为它与国家安全和公共政策密切相关。这意味着该修订案草案符合欧盟法律,不会影响其它领域的业务。 6.修订草案规定了从处理军用武器及军火或弹药的企业获得库存的例外情况: *获得或有资格持有人的要求; *获得或持有库存的通报要求; *获得持有资格和禁止获得的理由。 7.修订草案规定了企业处理军用武器、军火和弹药违约的例外情况。由于处理军用武器及军火或弹药的企业没有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可引起重大国家安全风险,因此这些措施在企业违约时也起作用是至关重要的。企业的支付困难是暂时的或永久性的本质上不重要,安全措施必须始终有效,因为企业的仓库可能持有军用武器及其基本零件或军火、弹药或与其制造有关的材料(爆炸物、引信等)。因此,处理军用武器、军火或弹药的企业管理层通报授权颁发方支付困难至关重要,无论这些困难是临时还是永久性的。通报还应包括确保未来符合本法案规定要求的计划。后者对授权颁发方了解业务计划至关重要。同样重要的是,授权颁发方可以为企业提供建议,并且企业准备在必要时实施相关安全措施。 修订草案规定了受让人在破产中采取措施的一些重大例外。最重要的是,破产受让人应确保破产财产中的军用武器、军火和弹药及其基本部件按要求和修订案规定的条件进行存储。目的是确保国家安全、基本安全和资产维护。第2项重大要求规定,破产受让人可专门向可以合法获准、持有和拥有军用武器、军火和弹药的人出售破产财产中的军用武器、军火和弹药。同样,对于破产财产的转让规定了例外。军用武器、军火和弹药或其基本零部件经授权颁发方和战略物资委员会许可,只能转让给国家武装力量或其它许可处理此类产品的商业企业。如果在规定期限内(6个月)没有完成转让,军用武器及其基本零件、军火、弹药和重要部件必须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处置。其次,规定了转让企业股票或股份的例外情况。在破产和执行程序中,股票或股份只能转让给满足获得和持有资格要求的人员。军用武器、军火、弹药及其基本零件不得在执行程序中扣留、出售或以其它方式处理。 8.修订草案规定了处理军用武器、军火和弹药的企业要求。这些要求包括企业形式、管理委员会地点、管理层、负责人和员工要求。修订草案还引入了强制责任保险。 希望处理军用武器及其基本部件、军火、弹药和基本零件的企业,应当设立公共有限责任公司或者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企业也可以设立在欧盟成员国、瑞士或欧洲经济区协议的缔约国,但必须作为公共有限责任公司或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设立。企业必须拥有至少25,000欧元的股本,必须实际支付。 企业和企业管理委员会应在爱沙尼亚,这也必须在企业的协议或管理章程中说明。这些要求的目的是加强国家对管理和监督委员会活动的监督。应该指出,对董事会成员的居住地和国籍没有限制。 要求是为企业的管理层规定的。管理层包括管理和监督委员会成员、检察官和其它定期履行通常分配给董事会成员任务的人员。原则上,这意味着企业的管理层不能因修订草案中列出的重大罪行而受到惩罚。换句话说,企业的管理层必须具有无可挑剔的声誉。对企业员工规定了额外要求。员工都是自然人,不被视为管理层或负责人。员工包括企业的会计师、秘书和所有其它办公室工作人员,以及任何可接触企业内部或数据(库存、账目等)的服务提供商(例如外包会计、清洁或保安服务)或分包商。企业的员工、分包商的员工或向企业提供服务并可接触企业内部的其它企业的员工不能是: 1)受到刑事处罚或一级刑事轻罪程序处罚,违反国家规定或者使用爆炸物、烟火产品、军火、枪支的犯罪,犯罪记录未从犯罪记录数据库法案规定的犯罪记录数据库中删除的人员; 2)第1项规定的刑事犯罪的逃犯、嫌疑人或被告人; 3)已知或被控是犯罪或恐怖组织的一分子,承诺或计划实施恐怖行为或与资助或支持恐怖活动、洗钱有关的人。 此外,还为企业员工规定了健康要求。企业责任保险应包括第三者造成的非合同和非法损害。 9.修订草案规定了关于核查企业管理层和雇员的适宜性和合理性检查(也称为背景调查)的单独规定以及此项检查的许可方法。此外,在处理授权申请时,确定对法人管理层具有主导影响力的人员(此类人员的存在及其遵守与企业管理层相同的要求)。 公安边防局应进行背景调查,以确定某人是否适合获得处理军用武器、军火和弹药企业的持有、管理或工作资格。执行背景调查以确定以下内容的符合性: *具备持有资格的人员; *企业管理; *企业的员工、分包商和服务提供商; *企业的负责人。 10.修订草案规定了要求授权处理军用武器、军火和弹药的活动清单,颁发许可证的条件,处理授权申请的例外情况以及拒绝批准授权的理由。 授权需要在以下领域中进行: *军用武器、军用武器的基本零件或不含爆炸物弹药的生产; *作为服务的军用武器的修理或修改; *军用武器、军火和弹药的运输; *用于安装军用武器的车辆、船舶、飞机或其它产品的生产; *提供储存军火和弹药的服务; *含有军火或爆炸物的弹药的生产。 授权最多五年。授权不得转让,禁止其它企业或个人使用。已经在另一个欧盟成员国获得同等授权的企业还需要获得爱沙尼亚授权。临时活动也需要授权。 对于军用武器的处理,授权由公安边防局颁发。对于军火或弹药的处理,授权由技术监督局颁发。授权的颁发由公安边防局设立的一个委员会负责协调。申请人应支付处理授权申请的政府费用。 11.除授权外,企业还需要经营许可证才能处理军用武器、军火和弹药。修订草案规定了经营场所具体要求和经营许可申请和批准规定。 鉴于企业的授权允许处理军用武器、军火和弹药并且主要与企业的雇员或业主有关,经营许可允许在特定地点处理军用武器、军火和弹药,并与特定经营场所有关。经营场所应根据安全要求和安全考虑进行选择。在以下情况下,经营许可可以授予处理军用武器的企业: *经营场所和经营条件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实施的安全措施确保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实施的安全措施确保公共政策、宪政秩序和安全; *经营场所不会增加国家安全风险; *建筑物或其部分的使用符合建筑物的预定用途。 用于军用武器的经营场所的经营许可由公安边防局批准。用于包括军火或弹药的存储或生产服务的经营场所的经营许可由技术监督局批准。经营许可和授权同时生效。 12.修订草案规定了处理军用武器、军火和弹药的允许方法如下: *谁可以使用哪种处理方法,从获得到处置; *禁止,例如,禁止将无法开火的军用武器恢复到良好状态; *负责该领域的部长(主要是国防部长)有权制定每种处理方法要求。 13.修订草案按3个基本类别修改战略物资法案:与非军事化有关的修改,与处理军事物资有关的修改(包括进出爱沙尼亚的军事物资)以及与国际制裁物资有关的修改。 最重大的变化是增加了军事物资的非军事化规定。新法规规定了属于非军事化的军 事物资,包括非军事化后可进口到爱沙尼亚的物资,非军事化的军事物资的法定检 验场所,确定合格和颁发合格证书的机关。爱沙尼亚国防军负责后者。 第2个重大变化是扩大了战略物资委员会的权力,以便委员会可以讨论和决定涉及国际制裁物资运输、服务和交易有关的问题。这些权力目前属于财政部,但修订后的法案将其转移至战略物资委员会。
通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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