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放射性核素源辐射防护和安全的法令实施细则草案。
通报时间:2016年10月20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基于法案No 263/2016授权规定,本法令实施细则草案管辖: •影响III类工厂和IV类工厂辐射防护、辐射情况监督和应急管理的变化清单; •建筑材料清单; •注册申请样本; •活动注册文件清单和内容; •许可活动文件内容要求; •辐射防护相关数据和证据清单; •辐射防护相关数据和证据的监督、测量、评估、审核和记录的范围、方法和时间及信息保留期限; •向国家核安全办公室提交辐射防护相关数据和证据信息的范围、方法和截止日期; •电离辐射源记录文件存档的范围、方法和持续时间,及向国家核安全办公室提交的截止日期; •为了确定一个辐射事件而接触患者被视为是错误的; •密封放射性核素源是高活性放射源的放射性核素的活性; •电离辐射源分类标准; •放射性核素源按安全性分类方法; •工厂分类标准; •工作人员分为A或B类的规则; •接触限制值和管理方法; •参考水平; •参考水平适用方法; •优化辐射防护使用的程序,包括确定优化剂量限制的方法; •免除水平适用值和方法; •原子能法案第68(1)(n)条规定的信息范围和内容及信息的提供方法; •接触工人的持续训练范围和方法,知识检验方法及记录持续训练的频率和方法; •活动的辐射防护保障范围和方法; •应执行库存检查的电离辐射源的类型,库存检查的范围、方法和频率及向国家核安全办公室提交结果的范围; •证明密封放射性核素源气密性的方法; •与电离辐射源工厂辐射防护、辐射情况监督及辐射应急处理相关的变化清单; •涉及电离辐射源工厂辐射防护、辐射情况监督及辐射应急管理变更的文件和报告向国家核安全办公室提交的范围和方法; •III类工厂和IV类工厂完成退役的范围和方法; •负责注册人辐射防护的人员工作职责说明; •注册人使用电离辐射源时的辐射防护程序; •电离辐射源记录保留及向国家核安全办公室提交的范围和方法; •监督人员执行活动的范围和方法; •就监督人员而言所属接触工人的类别; •直接监督辐射防护人员执行活动的范围和方法; •按照接触工人类别分类直接监督辐射防护人员的方法; •确保在核能设施持续监督辐射防护的特殊辐射防护单位执行活动的范围和方法; •划定控制区的范围和方法; •限制进入控制区的范围; •在控制区执行工作的条件; •记录控制区操作要求; •与控制区操作相关的文件要求; •划定监督区的范围和方法; •监督区辐射防护保证方法; •记录监督区操作要求; •与电离辐射源类型相关的电离辐射源工厂安全操作条件; •执行辐射活动工厂的间隙水平,及超出条件; •在临时工厂内划定监督区的范围和方法; •临时工厂附近公众、工人和地区的辐射防护保障方法; •向国家核安全办公室报告在临时工厂执行活动的范围和方法; •辐射防护官员人员监督相关要求; •监督相关测量数据评估程序; •A类工人装备人员剂量计的规则和操作方法,及评估持续时间; •人员监督结果提交辐射防护官员的方法; •发布单独辐射监督文件的规则,文件的提交申请截止日期和有效存续期; •单独辐射监督文件的处理规则; •户外工人单独辐射监督文件样本; •单独辐射监督文件中的信息更新范围和方法; •指定代表人和他/她辐射接触医学评估规则; •制定授权代表人接触限制优化研究的内容; •由持照人和注册人保留的非医疗接触记录的内容; •国家诊断参考水平; •原子能法案第84(4) 和 (5)条规定的记录内容; •传送确定公众医疗接触剂量分布数据的范围和方法; •用于X射线诊断与放射治疗的医疗及工厂设备使用的电离辐射源要求; •放射性核素治疗或诊断实施方法; •实施放射性核素治疗或诊断后患者的释放条件; •应向患者提供关于实施放射性核素治疗或诊断后安全行为书面说明的情况; •根据严重性分类辐射事件及发生时的处理程序; •辐射事件或辐射事件发生未检测到原因但得到及时处理的程序; •第87(3)条规定的保留调查记录和采取措施及内容记录的期限; •严重辐射事件信息规定的范围和期限; •采矿、治疗或加工放射性矿物的辐射防护保障要求; •确定和标记高活性源及其配件的方法; •使用添加了天然放射性核素成分材料的工厂清单; •确定工人个人剂量的方法、范围和频率,规定工人个人剂量的方法及工人个人剂量记录保留的范围和方法; •向国家核安全办公室报告的工厂信息的范围和内容,包括工厂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及信息的报告频率; •使用添加了天然放射性核素成分材料的工厂应确保的辐射防护优化水平(如果超出); •工厂排出的放射性物质的放射性核素成分的测量和评估范围、方法及频率; •工厂排出的放射性物质的放射性核素成分的测量结果保留方法,及结果向国家核安全办公室报告的频率; •工厂排出的放射性物质的内部管理规定的内容; •更可能接触天然放射源的工厂的间隙水平,及被视为超出的条件; •将位于地下或建筑物第1层的工厂分类为更可能接触氡的工厂的条件; •规定工厂工人有效剂量所执行测量的范围、方法和频率,及规定工人有效剂量的规则; •规定工厂工人有效剂量所执行测量的范围、方法和持续时间; •向国家核安全办公室报告的工厂信息的范围和内容,包括工厂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及信息向国家核安全办公室报告的频率; •确定建筑工地氡指标的方法; •减少室内天然放射源接触水平措施的制定和评估标准; •空气中的氡活性浓度年平均水平,如果超出,带住宅房间或拟由人入住房间的建筑物所有者应采取措施减少接触水平; •公共饮用水或市场上的瓶装水中的氡活性浓度最大许可值; •公共饮用水或市场上的瓶装水中的天然放射性核素成分的参考水平; •水的天然放射性核素成分的系统测量与评估范围、频率和方法; •测量结果及其它数据的保留范围和方法,包括水供应商和瓶装水生产商与供应商的身份信息,及测量结果向国家核安全办公室报告的频率; •建筑材料参考水平; •建筑材料活性浓度指标的计算方法和值; •建筑材料天然放射性核素成分的系统测量与评估范围和方法; •测量结果及其它数据的保留范围和方法,包括建筑材料生产商与供应商的身份信息,及测量结果向国家核安全办公室报告的频率; •防护措施要求的提出和撤销条件; •通知抢险工人响应行动风险的方法及证明自愿参加响应行动的方法; •抢险工人使用的个人防护设备和配件基本特性参数; •原子能法案第104(5)(a)、(b)、(c) 和 (g)条涉及的记录和数据的保留期限; •向国家核安全办公室提交个人监督得到的响应行动接触量级数据的范围和时间; •确保放射性核素源安全性的方法要求,包括安全类别1至3的放射性核素源。
通 报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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