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在某些情况下与处理、进口和出口化学产品相关的禁令等法令(1998:944)
通报时间:2017年7月6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禁止向市场上投放含有添加的固体塑料颗粒、用于去角质、清洁或润滑的淋洗类化妆品。由已经化学改性的天然聚合物构成的塑料颗粒除外。若经证明,由天然聚合物作为原材料生成的塑料颗粒,能够快速生物降解成单体,并且不可能对水生生物造成损害,则同意减量。 塑料颗粒被定义为任何尺寸为5毫米或更小的、不溶于水中的塑料固体颗粒。 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1907/2006号欧盟法规第 3(5)条的定义,塑料被定义为可添加添加剂或其它物质的聚合物。 此禁令最早可能于2018年1月1日生效。若淋洗类化妆品于生效之日前已被投放瑞典市场,则过渡法规允许经销商在此禁令生效后6个月出售含有塑料颗粒的淋洗类化妆品。
通 报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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