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修订(二)
通报时间:2007年2月9日 通报类型:其他
内容简述:
为进一步提供关于2006年8月17日通报(G/TBT/N/EEC/52/Add.2)的信息,欧共体现通知委员会成员:1.成立欧洲化学制品署,修订指令1999/45/EC及撤销理事会法规(EEC)No793/93、欧洲委员会法规(EC)No1488/94、理事会指令76/769/EEC、欧洲委员会指令91/155/EEC、93/67/EEC、93/105/EC和2000/21/EC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REACH)的法规(EC)No1907/2006及2.为适应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REACH)及成立欧洲化学制品署的法规(EC)No1907/2006而修订关于危险物质分类、包装和标签的近似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的理事会指令67/548/EEC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2006/121/EC于2006年12月18日被批准。两个文件的原文已公布在2006年12月30日的官方公报EUL396上。法规和指令原文可从下面地址获得:http://eur-lex.europa.eu/JOHtml.do?uri=OJ:L:2006:396:SOM:EN:HTMLREACH法规1907/2006将于2007年6月1日生效。指令2006/121/EC自2008年6月1日起适用。更多关于REACH法规的信息可访问:http://ec.europa.eu/enterprise/reach/index_en.htmhttp://ec.europa.eu/environment/chemicals/reach/reach_intro.htm本补遗附录包含关于2006年6月理事会通过共同立场以来最新进展的注意事项。欧共体再次强调在程序的所有阶段都必须注意确保WTO规则得到尊重。在最终文件中欧盟生产商和输送化学物质或商品至欧盟的出口商之间没有差别。此外,制定要求时也考虑到了化学物质产生的特殊危险及实现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目标的最低成本措施。REACH是在透明和磋商的气氛中制定的。相关利益方有机会表达其观点并且对提案举办了网上磋商。欧洲委员会还就REACH与第3世界国家的代表进行了公开和建设性的对话。__________附录1•注意事项•欧盟委员会提案的主要变更•范围明确了垃圾排除在REACH要求之外。此外,还明确确认成员国可以免除用于国防的化学物质。欧盟委员会将在法规生效5年后复审法规的适用范围。许多“天然物质”如需石、精需、需物质和水泥溶渣如果没有化学改变则免除注册。此外,欧盟委员会将在REACH生效后12个月内复审附录VI和V包含的免除注册物质。包括现存物质(“分阶段化学物质”)定义在内的一些定义也被改变,以包括欧洲现有商业化学物质名录(EINECS)列出的所有物质,并且合金的定义也被加入。分阶段化学物质只要连续3年生产或进口则其吨数以3年平均计算。•注册化学物质或制品对欧盟委员会提案做出了许多修订以改善REACH的操作性,同时确保企业提供足够的信息使化学物质可以被安全使用并且信息可以被主管机关和下游用户使用。在文件中,为减轻对小批量化学物质的生产商或进口商的影响,特别是中小型企业(SMEs),修改了以1至10吨的数量注册化学物质的要求。提出了一个区分优先次序系统,对于非分阶段化学物质及高关注度分阶段化学物质或对健康和环境有潜在危险并且以分散方式使用的分阶段化学物质,规定的信息(附录VII中公布)以及所有相关和可用的附加信息,必须被提交。对于此数量级别的其它化学物质,只提交物理化学信息及所有可用的附加相关信息。减少了对生产或进口数量级别在10至100吨的化学物质的信息要求;最重大的改变是关于有害生殖要求。对生产或进口数量级别在100吨以上的化学物质的信息要求没有重大改变,但欧盟委员会将在法规生效后18个月内批准一个标准详细说明有适当理由省略某些暴露(丢弃)检测的化学物质。此外,第1次注册的最后期限还被延长至法规生效后3年半。REACH允许生产商和进口商从延长最后注册期限中受益,如果他们在法规生效后12至18个月内预注册其分阶段化学物质。为确保高关注度化学物质首先注册,生产或进口1000吨以上的预注册化学物质;被分类为致癌、诱导突变或有害生殖的预注册化学物质;生产或进口100吨以上的潜在持久性、生物累积化学物质(PBTs、vPvBs),如那些被分类为N:R50-53的物质;被要求在法规生效后3年半内注册。对于其它预注册化学物质,法定注册义务的最后期限被延长至法规生效后6至11年内,这将确保化学制品的经营者有充分的时间适应REACH的要求。对于非预注册化学物质,注册要求在法规生效后1年适用。此外,‘使用和暴露等级
通 报
修 订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
||||||||||||||||||||||||||||||
托管标准,您可以接收以下服务:
1 标准定期系统查新,若有最新版本,会以站内短信或邮件的形式通知用户;
2 随时在标准托管页面中查看到该条标准的最新状态;
3 若用户有在学习和科研中的需要,可以在标准托管页面中试阅标准;
4 企业如果需要上新产品,我院及时提供标准查询、采购等方面的支持;
5 为企业在标准制修订、企业良好行为创建以及标准化试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可联系我院指定相关专家负责进行指导帮助、提供政策咨询;
6 为企业提供标准化政策的解读、标准化知识的推广培训、标准自我公开声明、标准文献的免费查询、企业标准化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标准化服务;
标准资讯点击排行榜 全部
资讯标题点击
[[ n.title ]] [[ n.read ]]大连标准化公共服务平台
版权:大连标准化研究院有限公司
地址:大连市中山区高原街56号
电话:0411-82740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