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通讯设备合格评定公告。

通报时间:2017年11月17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A.修改合格证明文件提交方法(第5条) •不必每年提交测试报告,如果获得合格证明的进口商未提交电路图,可随后提交 电路图,也适用于提交测试报告和电路图时的修改报告程序。 B. 修订合格评定标志方法(第23条附表5) •为避免进口和销售时的标志混淆,合格评定标志应在通关前在设备上显示。 •为防止制造商和消费者之间的混淆和不便,应使用永久性识别标志“R(含义是 广播法)”,不受政府机构改组导致的部委名称变更而影响。 •为减轻授权申请人的负担,如果可以通过透明包装材料目视确认包装状态下产品 的合格评定标志,则包装上不必显示合格评定标志。 •为了减轻授权申请人的负担,在购买平行进口产品时,如果买方在产品表面粘贴 合格评定标志标签等,则合格评定标志不必显示在产品上。 •为了增加申请人的利益,可以在产品合格评定标志的标识中使用下划线(_)和连 字符( - )。 C.新提出和部分重新分类的授权消防设备(附表2,附表3) •为了解决重复认证问题,行政安全部管辖的消防设备应包括在科技部部管辖的授 权设备中。 •为了符合设备分类标准,我们将重新分类由直流电源驱动的机动车辆和设备,这 些设备以前排除在点燃式引擎车辆和设备之外。 •由于电磁兼容性(EMC)的有害干扰非常低,我们将电子打火机和LED灯笼排 除在授权设备之外。 D.表格变更以促进合格评定程序(表格1、5、6和8) •对部分家电适用“场强”技术要求,在合格评定申请书中增加“场强”测试。 •设备外观照片应附在“符合合格评定规定的批准文件”上,以便在检查和检验非 法设备时在现场识别设备。 E.修订其它公告(附录) •我们拟修订“广播通讯设备检测实验室指定与管理公告”,使消防设备的电磁兼 容性(EMC)测试领域可以包括在内(附录)。

世界贸易组织
G/TBT/N/KOR/736
2017-11-17
17-6289
技术性贸易壁垒
原文:英语
通  报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1.
通报成员: 韩国
如可能,列出涉及的地方政府名称 ( 3.2条和7.2 条):
2.
负责机构:国家无线电研究所(RRA)
3.
通报依据条款:
[ ] 2.9.2
[ ] 2.10.1
[X] 5.6.2
[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4.
覆盖的产品: 电信设备和电器。
HS编码:85.27   ICS编码:33.170,33.160.20
5.
通报标题: 广播通讯设备合格评定公告。

语言:韩国语 页数:15 链接网址:
6.
内容简述:

 

A.修改合格证明文件提交方法(第5条)

   •不必每年提交测试报告,如果获得合格证明的进口商未提交电路图,可随后提交

     电路图,也适用于提交测试报告和电路图时的修改报告程序。

B. 修订合格评定标志方法(第23条附表5)

   •为避免进口和销售时的标志混淆,合格评定标志应在通关前在设备上显示。

   •为防止制造商和消费者之间的混淆和不便,应使用永久性识别标志“R(含义是

    广播法)”,不受政府机构改组导致的部委名称变更而影响。

    •为减轻授权申请人的负担,如果可以通过透明包装材料目视确认包装状态下产品

    的合格评定标志,则包装上不必显示合格评定标志。

   •为了减轻授权申请人的负担,在购买平行进口产品时,如果买方在产品表面粘贴

     合格评定标志标签等,则合格评定标志不必显示在产品上。

   •为了增加申请人的利益,可以在产品合格评定标志的标识中使用下划线(_)和连

    字符( - )。

C.新提出和部分重新分类的授权消防设备(附表2,附表3)

   •为了解决重复认证问题,行政安全部管辖的消防设备应包括在科技部部管辖的授

   权设备中。

   •为了符合设备分类标准,我们将重新分类由直流电源驱动的机动车辆和设备,这

   些设备以前排除在点燃式引擎车辆和设备之外。

   •由于电磁兼容性(EMC)的有害干扰非常低,我们将电子打火机和LED灯笼排

    除在授权设备之外。

D.表格变更以促进合格评定程序(表格1、5、6和8)

   •对部分家电适用“场强”技术要求,在合格评定申请书中增加“场强”测试。

   •设备外观照片应附在“符合合格评定规定的批准文件”上,以便在检查和检验非

    法设备时在现场识别设备。

E.修订其它公告(附录)

   •我们拟修订“广播通讯设备检测实验室指定与管理公告”,使消防设备的电磁兼

   容性(EMC)测试领域可以包括在内(附录)。
7.
目标与理由:本法规旨在规定广播通讯设备与电器合格评定相关事项及具体的合格评定程序。 
8.
相关文件: RRA公告No. 2017-49(2017年9月27日)
9.
拟批准日期:2017/12/01
拟生效日期:2017/12/01
10.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 通报之后14天
11.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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