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用水设备、卫生洁具或其它设备产品水效标签强制要求的公告
通报时间:2020年6月12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为促进日常生活中节水设备的使用,水利署将冲水式小便器指定为应当具有用水效率标签的产品。这与2016年5月4日修订的供水法第95-1条一致。 国内市场销售的水冲式小便器产品,应当按照水效标签管理法规取得水效标签使用许可。违者,依供水法第98-1条规定,处以新台币4万元至20万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者,可按每项违约行为予以处罚。 根据供水法第98-1条,违者将处以4万新台币至20万新台币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可按每项违约行为予以处罚。
通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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