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时间:2018年11月23日  通报类型:遗补

内容简述:

世界贸易组织
G/TBT/N/SGP/39/Add.1
2018-11-23
18-7372
技术性贸易壁垒
原文:英语
通  报
补 遗

以下  2018 年 11 月 13 日 的信息根据 新加坡 代表团的要求分发。



新加坡据此通报WTO成员对措施提案(经文件G/TBT/N/SGP/39通报) 做出以下修改,考虑了收到的利益相关方的反馈和意见:
•删除现行食品法规第35条,并以新的35条替代,规定了即食食品定义:
 “35-(1)即食食品应符合一揽表11第I、第II部分规定的微生物标准。
(2)在本法规中,“即食食品”是指不需要烹饪或其它形式的加工就可以出售供人类直接消费的食品,以消除或降低附表11中规定的致病微生物或其它微生物标准;包括浓缩食品(如饮料、杯面和果汁甘露酒、南瓜和糖浆),这些食品必须在消费之前用液体重新配制或稀释,冷藏或冷冻熟食制品(如鸡翅、比萨饼和速食),这些食品可以在消费前加热。
•删除现行法规一揽表11,并以新的一揽表11替代:
一揽表11-食品微生物标准
第I部分:肠杆菌科和大肠杆菌

食品类型

菌落形成肠杆菌数单位/克(CFU/ g)

菌落形成大肠杆菌数单位/克(cfu/g)

奶粉(包括全脂、半奶油、脱脂奶和婴儿配方奶)、酪乳粉、巴氏杀菌奶和冰淇淋

<104

<102

所有其它即食食品

<104

<102

第II部分:病原体

病原体

菌落形成单位/克

(cfu/g)

凝固酶阳性金黄色葡萄球菌

<102

蜡状芽孢杆菌

<2.0 X 102

产气荚膜梭菌

<102

副溶血性弧菌

<102即食海鲜原料


上表中列出的病原体以外的病原体,无论是否与即食食品相关,都不应在25克即食食品中检测到。
本措施的评议期为自本补遗通报之日起30天。
处理意见的机关名称和地址如下:
监管管理组
农业食品和兽医局
52 Jurong Gateway Road #14-01 Singapore 608550
传真: +(65) 6334 1831
电子信箱: WTO_Contact@ava.gov.sg
正在起草公众咨询文件和法规提案,并尽快在以下网站公布:
http://www.ava.gov.sg/legislation(选择“食品销售法案”)
(上述修订也通过SPS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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