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管理规范法规提案
通报时间:2015年2月5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法规草案内容如下: •规定并强制执行药品生产管理规范细则。法规附录1至16与PIC/S GMP指南附录等效(除附录4、5、16和20以外,这些不属于MFDS管辖或PIC/S未要求); •关于生产商GMP合格认证,初次认证有效期是自颁发之日起3年,后续认证有效期是自GMP检验之日起3年。规定如果在认证有效期内发生任何变化,现行有效期依然有效; •腹膜透析溶液/试剂、灌洗剂、眼药水、眼药膏和无菌原料药增加到为核准药品生产商须经GMP合格评估,即使GMP认证是在有效期内。
通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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