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黑种草苜蓿籽油
通报时间:2014年11月10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本技术法规草案规定了在海湾标准GSO 670“食用黑种草苜蓿籽油”的第7和9条(包装和标签)中规定的要求为强制性要求。 油的包装应当不违背在GSO标准No. GSO 839“食品包装-第1部分:通用要求”中的内容。 其应当包装在适当的,由不会影响其特性的安全材料制成的容器中。容器应当适当、干燥、无任何异味,之前未使用过和有紧盖的。 其同样还详述了标签要求,如: 标签应当不违背在海湾标准GSO 9“预包装食品标签”的规定 标签和解释声明应使用阿拉伯语,如使用其它语言则应在旁边附阿拉伯语。所有其它语言提供的信息应与阿拉伯语内容相同。 下列各项应当在该产品的标签上声明: 批号 添加剂
通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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