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环境友好型农业和渔业以及有机食品管理和支持的法案修订提案
通报时间:2018年7月24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A.经认证的企业经营者应以强制方式接受环境友好型农业培训(草案第10和16(1)条,星号3和11) 1)希望申请或延续认证的企业经营者应每两年以强制方式接受环境友好型农业培训; B.应改进有机食品和无杀虫剂农产品等标签要求(草案第18(2)条和星号5、6及12) 1)从有机食品和无杀虫剂农产品等标签要求中排除“认证机构名称”,以尽量减少认证企业因机构变更而面临的不便; C.申请指定通报机构的其它方式(草案第60(1)条) 1)利益相关方因取消指定通报机构而面临的不便应当通过引入灵活的指定申请条件尽量减小,假如在紧急情况下指定机构被取消; D.环境友好型认证管理信息系统可提供更多信息(草案第70(1)条) 1)扩大环境友好型认证管理信息系统提供的认证企业经营者和/或受过行政处分的认证企业经营者的信息范围,以实现客户的知情权; E. 应完成包括卫生和安全管理在内的认证要求(草案星号3和11) 1)以便完成产品的质量管理规定,通过制定收获和/或收获后经营者的卫生措施规定和关于工具和设备的安全管理规定,及防止农场附近环境污染规定,使得民众信任的环境友好型农畜产品得以分销; 2)以便完成禁止在有机和无杀虫剂畜产品中使用含有杀虫剂成分的材料规定; F.关于制造、加工和处理产品的人员的文件的记录保存时间(草案星号4) 1)制造和/或加工以及与处理产品的人员管理相关文件的记录保存时间,从目前的三个月延长为一年,以符合证书有效期; G.违规行为的认证企业经营者的惩戒措施应更加严格(草案星号8) 1)对于个人应分为认证经营者和认证产品,以防止在实施惩戒措施时产生混淆; 2)应制定处罚标准,以便取消认证企业经营者的认证,如果在畜牧场使用杀虫剂(包括含杀虫剂成分的材料)或在畜产品中检测到杀虫剂; 3)应制定法规,以便由于农产品处理标准中的不可抗力在畜产品和有机加工食品中检测到有机合成农业化学品或动物用药品时的违法第一时间采取纠正措施; H.应改进认证机构要求(草案星号9-2) 1)如果认证机构仅因其具有审核认证的经验而获得批准,则应取消此认证规定。具有兽医执照的人员应加入到合格认证机构名单,以提高牲畜认证的专业知识; I.认证机构的行政处分应更严格(草案星号10) 1)如果被评定为“中等”以上的认证机构接替另一个认证机构的位置,则不继承前任的违规数量; 2)应制定详细的指定项目的处罚标准,以便在违反标准时,可以根据违法的严重程度采取惩戒措施; J.扩大通报的有机农业材料中有害成分的检查(草案星号13和14) 1)通过在有机农业材料有害成分检查清单中添加有机合成农业化学品,为民众可以信任的环境友好型认证产品的生产奠定基础。
通 报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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