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签;食品的无麸质标签
通报时间:2007年1月29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食品药品管理局(FDA)正在提议定义自愿在食品标签上使用的术语“无麸质”的意思为,该食品不含下列各项中的任何一种成分:任何种类的谷类小麦、裸麦、大麦,或这些谷类的杂交品种的成分(所有注释的谷类共同称为“禁止的谷类”);源自某种禁止的谷类,并且没有经加工去除麸质的成分(例如,小麦粉);源自某种禁止的谷类,并且已经加工去除麸质的成分(例如,小麦淀粉),只要使用该成分导致食品中存在20ppm或更多的麸质;或20ppm或更多的麸质。某种在其标签上具有“无麸质”声明或类似声明的食品,但未能达到本拟议的“无麸质”定义中所规定条件的食品将被视为贴假标签。食品药品管理局同样还提议,某种在其标签上具有“无麸质”声明的食品,如果该食品本身无麸质,且若该声明不是涉及此种类型所有食品的(例如,“牛奶,一种无麸质的食品”或“所有牛奶是无麸质的”),应当视为贴假标签。另外,某种由燕麦制成的食品在其标签上具有无麸质声明,如果该声明暗示所有此类食品是无麸质的,或者如果在该食品中存在20ppm或更多麸质,应当视为贴假标签。为了确保患有乳糜泻的人不被误导,以及在食品的此种标签上提供真实和准确的信息,规定术语“无麸质”的定义,并且统一其在标签中使用的条件。本拟议的行动是对《2004年的食品过敏源标签和消费者保护法案》(FALCPA)做出响应。 食品药品管理局在以下链接发布一项拟议的法规: http://a257.g.akamaitech.net/7/257/2422/01jan20071800/edocket.access.gpo.gov/2007/E7-843.htm,通过在联邦法规法典第21编第101.91部分增补一条新的款项,定义和规定食品标签“无麸质”术语的使用条件,来修订其法规。本拟议的规定将适用于在美国销售的,由食品药品管理局(FDA)管理的所有食品,包括国内生产的和进口的食品。本拟议的规则规定,具有“无麸质”或类似标签声明(例如“无麸质”、不含麸质,或“没有麸质”)的食品不能含有特殊禁止的谷类(即,任何种类的小麦、裸麦、大麦,或者像黑小麦这样的杂交品种)、其它源自这些谷类,没有经加工去除麸质的成分,或者含有20ppm或更多麸质。本提案同样还规定了本身不含麸质的食品如何做出“无麸质”标签声明。
通 报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
||||||||||||||||||||||||||||||
托管标准,您可以接收以下服务:
1 标准定期系统查新,若有最新版本,会以站内短信或邮件的形式通知用户;
2 随时在标准托管页面中查看到该条标准的最新状态;
3 若用户有在学习和科研中的需要,可以在标准托管页面中试阅标准;
4 企业如果需要上新产品,我院及时提供标准查询、采购等方面的支持;
5 为企业在标准制修订、企业良好行为创建以及标准化试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可联系我院指定相关专家负责进行指导帮助、提供政策咨询;
6 为企业提供标准化政策的解读、标准化知识的推广培训、标准自我公开声明、标准文献的免费查询、企业标准化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标准化服务;
标准资讯点击排行榜 全部
资讯标题点击
[[ n.title ]] [[ n.read ]]大连标准化公共服务平台
版权:大连标准化研究院有限公司
地址:大连市中山区高原街56号
电话:0411-82740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