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散装化妆品和化妆品的标题为NADFC RI No. HK.03.1.23.04.11.03724 2011年的法规
通报时间:2011年11月7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本法规规定了进口和在印度尼西亚分销的化妆品必须向印度尼西亚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通报。 进口化妆品必须遵从涉及进口的法规,而且每一批货物必须获得印度尼西亚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领导批准发给的进口函件。 依照法定的法律和法规规定,在印度尼西亚分销和销售的进口化妆品是由具有进口商识别号码(API)的化妆品进口商向印度尼西亚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已经通报过的化妆品。 以有限数量用于研究和展览会样品的,并且不是打算销售的进口化妆品从本法规中豁免。 可以在印度尼西亚国家单一窗口的框架内,通过印度尼西亚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的网站(http://e-bpom.go.id)提交电子版的进口函件申请。 以前的法规,即标题为NADFC No. HK.00.05.42.2995 2008年和No. HK 00.05.1.42.4974 2008年的法规不再有效,并且需要蘀换。 每个化妆品企业、化妆品进口商、与得到许可的化妆品企业已经有生产合同的个体工商户/公司,在没有得到批准的情况下将化妆品进口到印度尼西亚境内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通 报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
||||||||||||||||||||||||||||||
托管标准,您可以接收以下服务:
1 标准定期系统查新,若有最新版本,会以站内短信或邮件的形式通知用户;
2 随时在标准托管页面中查看到该条标准的最新状态;
3 若用户有在学习和科研中的需要,可以在标准托管页面中试阅标准;
4 企业如果需要上新产品,我院及时提供标准查询、采购等方面的支持;
5 为企业在标准制修订、企业良好行为创建以及标准化试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可联系我院指定相关专家负责进行指导帮助、提供政策咨询;
6 为企业提供标准化政策的解读、标准化知识的推广培训、标准自我公开声明、标准文献的免费查询、企业标准化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标准化服务;
标准资讯点击排行榜 全部
资讯标题点击
[[ n.title ]] [[ n.read ]]大连标准化公共服务平台
版权:大连标准化研究院有限公司
地址:大连市中山区高原街56号
电话:0411-82740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