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室和能源最低标准(空调和热泵)决定2017。

通报时间:2017年8月25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空调能效法规修订提案规定了以下1至4条。 1 :通过将以下澳大利亚/新西兰标准编入法规,采纳了评估空调能效的季节能效比(SEER)方法: ·AS/NZS 3823.4.1:2014 电器性能-空调和热泵-第4.1部分:气冷式空调和空气 -空气热泵-季节性能系数的测试和计算方法-冷却季节性能系数(ISO 16358-1:2013, MOD)-包括修订1/2017; ·AS/NZS 3823.4.2:2014电器性能-空调和热泵-第4.2部分:气冷式空调和空气 -空气热泵-季节性能系数的测试和计算方法-供热季节性能系数(ISO 16358-2:2013, MOD)-包括修订1/2017; ·AS/NZS 3823.1.5:2015电器性能-空调和热泵-第1.5部分:非管道便携式风冷空 调和单排气管空气-空气热泵-性能测试和等级。 注 :上面列出的标准AS/NZS 3823.4.1:2014 和 AS/NZS 3823.4.2:2014基于标准 ISO 16358:2013气冷式空调和空气-空气热泵-季节性能系数测试和计算方法第 1、2部分,但使用本地气候数据。标准修订案2017年5月公布,以便包括实际 运行时间(应行业请求)。上面列出的3个标准补充依照新西兰法规目前适用的 下列测试标准: ·AS/NZS 3823.1.1:2012:电器性能-空调和热泵-第1.1部分:非管道式空调和热 泵-性能测试和等级(ISO 5151:2010, MOD); ·AS/NZS 3823.1.2:2012: 电器性能-空调和热泵-测试方法-管道式空调和空气- 空气热泵-性能测试和等级(ISO 13253:2011, MOD); ·AS/NZS 3823.1.3:2005电器性能-空调和热泵-第1.3部分:水源热泵-水-气 和盐水-气热泵-性能检测和额定值(ISO 13253:2011, MOD); ·AS/NZS 3823.1.4:2012电器性能-空调和热泵-第1.4部分:多联机空调和空气- 空气热泵-性能测试和等级(ISO 15042:2011, MOD); 这些标准代替以下测试标准: ·AS/NZS 3823.3:2002电器性能-空调和热泵-第3部分:最低能源性能标准 (MEPS)性能计算要求; ·AS/NZS 3823.2:2013: 电器性能-空调和热泵-第2部分:能源标签和最低能效 性能标准(MEPS)计算要求; 2 :采纳了分区能源等级标签,代替现行的能源等级标签和季节能效等级报告。 30kW 以下产品 : ·目前需要显示标签的产品(如单相非管道式装置,包括双风道便携式空调)将 以分区能源等级标签代替现行的能源等级标签; ·目前不需要显示标签的产品(主要是单相管道式和三相装置)不需要显示标签, 但强制要求在能源等级网站上报告此类产品的最低季节能效比(SEER); 大于30kW 产品 ,不需要显示标签,但强制要求在能源等级网站上报告此类致冷 产品的最低季节能效比(SEER)(可自愿提供基于物理测试报告的供热SEER 等级)。 便携式空调(单管道) 需要显示分区能源等级标签,标明测试结果,依照标准 AS/NZS 3823.1.5:2015电器性能-空调和热泵-第1.5部分:非管道携式风冷空 调和单排气管空气-空气热泵-性能测试和等级。 3 :修订最低能源性能标准(MEPS)要求 便携式空调: · 双管道装置: 最低能源性能标准(MEPS)减少到2.5,基于能效比(EER)和 性能系数(COP)(参见AS/NZS 3823.2:2013电器性能-空调和热泵-第2部分: 能源标签和最低能源性能标准(MEPS)现行要求)。 · 单管道装置: 也提出了MEPS减少到2.5,基于能效比(EER)和性能系数(COP)。 商业/ 工业空调 提出容量大于65 kW空调的MEPS为2.9,基于年度能效比(AEER)和年度性能 系数(ACOP)。 注 :依照国家建筑法典(NCC)此类产品的最低能源性能标准(MEPS)目前适 用(2.6 至 2.8)。澳大利亚将依照温室和能源最低标准(GEMS)法案2012包 括这些MEPS(上面显示的更高水平的2.9)。 4 :细节修订 解决某些空调法规技术细节问题。对法规要求无重大影响。 撤销H2 MEPS :不再要求符合单独的H2 MEPS水平。 多联机注册 :已注册室外装置的多联机系统不必注册组合系统。 室外装置的供应 :MEPS要求适用于不是作为系统出售的室外装置的供应。 30 kW 以下产品噪声测试标准:使用 EN 12102:2013空间加热和制冷用带电力驱 动压缩机的空调、液体冷却组件、热泵和除湿器。空气噪声的测量。声功率级的 测定。 噪声等级测试点 :在额定容量制冷测试工作点T1(35°C)或仅加热装置H1(7°C) 的测量。 噪声测试要求 : ·非管道分离系统:室内和室外噪声水平 ·管道装置(分离和单一装置):室外噪声水平 ·非管道单一装置(如窗机/墙机):室内和室外噪声水平 ·完全位于调节空间内的单管道和双管道“便携式”单一装置:室内噪声水平 ·多联机系统:单一室外装置的室外噪声水平,基于用于注册的代表值组合 修改SEER 衰减系数 :AS/NZS 3823.4的衰减系数修改为缺省值0.25。 非工作功率的测量 :用于MEPS测量的非工作功率(如待机)改为AS/NZS 3823.4 的加权平均功耗(Pia)。 H2 和H3 测试 :对于所有空调H2/H3 (2°C/-7°C) 测试可接受空气焓测试或短量热 仪室测试。 缺省SEER 值的使用: 固定速度产品能够在29°C制冷测试时使用缺省值,变速 产品使用固定速度测试点。 大于30 kW 产品认证测试结果: 可以使用欧洲制冷协会(Eurovent)和供暖制冷 协会(AHRI)认证及地区采用的ISO测试标准。 大于30 kW 产品的仿真测试: 可以使用能够证明与物理测试结果等效的仿真软件。 最大制冷测试 :对于标签产品不再要求。 评级商用产品 :产品可根据商用或家用评级。

世界贸易组织
G/TBT/N/AUS/105
2017-08-25
17-4538
技术性贸易壁垒
原文:英语
通  报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1.
通报成员: 澳大利亚
如可能,列出涉及的地方政府名称 ( 3.2条和7.2 条):
2.
负责机构:澳大利亚环境与能源部
3.
通报依据条款:
[X] 2.9.2
[ ] 2.10.1
[ ] 5.6.2
[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4.
覆盖的产品: 空气调节器,装有电扇及调温、调湿装置,包括不能单独调湿的空调器。(HS 8415)。通风机。风扇。 空调(ICS 23.120)。
HS编码:8415   ICS编码:23.120
5.
通报标题: 温室和能源最低标准(空调和热泵)决定2017。

语言:英语 页数:58 链接网址:
6.
内容简述:

空调能效法规修订提案规定了以下1至4条。

1:通过将以下澳大利亚/新西兰标准编入法规,采纳了评估空调能效的季节能效比(SEER)方法:

    ·AS/NZS 3823.4.1:2014 电器性能-空调和热泵-第4.1部分:气冷式空调和空气

     -空气热泵-季节性能系数的测试和计算方法-冷却季节性能系数(ISO

     16358-1:2013, MOD)-包括修订1/2017;

    ·AS/NZS 3823.4.2:2014电器性能-空调和热泵-第4.2部分:气冷式空调和空气

     -空气热泵-季节性能系数的测试和计算方法-供热季节性能系数(ISO

     16358-2:2013, MOD)-包括修订1/2017;

    ·AS/NZS 3823.1.5:2015电器性能-空调和热泵-第1.5部分:非管道便携式风冷空

     调和单排气管空气-空气热泵-性能测试和等级。

    注:上面列出的标准AS/NZS 3823.4.1:2014 和 AS/NZS 3823.4.2:2014基于标准

    ISO 16358:2013气冷式空调和空气-空气热泵-季节性能系数测试和计算方法第

    1、2部分,但使用本地气候数据。标准修订案2017年5月公布,以便包括实际

     运行时间(应行业请求)。上面列出的3个标准补充依照新西兰法规目前适用的

   下列测试标准:

   ·AS/NZS 3823.1.1:2012:电器性能-空调和热泵-第1.1部分:非管道式空调和热

    泵-性能测试和等级(ISO 5151:2010, MOD);

   ·AS/NZS 3823.1.2:2012: 电器性能-空调和热泵-测试方法-管道式空调和空气-

    空气热泵-性能测试和等级(ISO 13253:2011, MOD);

    ·AS/NZS 3823.1.3:2005电器性能-空调和热泵-第1.3部分:水源热泵-水-气

     和盐水-气热泵-性能检测和额定值(ISO 13253:2011, MOD);

   ·AS/NZS 3823.1.4:2012电器性能-空调和热泵-第1.4部分:多联机空调和空气-

    空气热泵-性能测试和等级(ISO 15042:2011, MOD);

     这些标准代替以下测试标准:

    ·AS/NZS 3823.3:2002电器性能-空调和热泵-第3部分:最低能源性能标准

    (MEPS)性能计算要求;

    ·AS/NZS 3823.2:2013: 电器性能-空调和热泵-第2部分:能源标签和最低能效

     性能标准(MEPS)计算要求;

2:采纳了分区能源等级标签,代替现行的能源等级标签和季节能效等级报告。

 30kW以下产品:

    ·目前需要显示标签的产品(如单相非管道式装置,包括双风道便携式空调)将

     以分区能源等级标签代替现行的能源等级标签;

    ·目前不需要显示标签的产品(主要是单相管道式和三相装置)不需要显示标签,

     但强制要求在能源等级网站上报告此类产品的最低季节能效比(SEER);

     大于30kW产品,不需要显示标签,但强制要求在能源等级网站上报告此类致冷

     产品的最低季节能效比(SEER)(可自愿提供基于物理测试报告的供热SEER

     等级)。

     便携式空调(单管道)需要显示分区能源等级标签,标明测试结果,依照标准

     AS/NZS 3823.1.5:2015电器性能-空调和热泵-第1.5部分:非管道携式风冷空

     调和单排气管空气-空气热泵-性能测试和等级。

3:修订最低能源性能标准(MEPS)要求

便携式空调:

    ·双管道装置:最低能源性能标准(MEPS)减少到2.5,基于能效比(EER)和

    性能系数(COP)(参见AS/NZS 3823.2:2013电器性能-空调和热泵-第2部分:

    能源标签和最低能源性能标准(MEPS)现行要求)。

    ·单管道装置:也提出了MEPS减少到2.5,基于能效比(EER)和性能系数(COP)。

    商业/工业空调

    提出容量大于65 kW空调的MEPS为2.9,基于年度能效比(AEER)和年度性能

    系数(ACOP)。

    注:依照国家建筑法典(NCC)此类产品的最低能源性能标准(MEPS)目前适

    用(2.6 至 2.8)。澳大利亚将依照温室和能源最低标准(GEMS)法案2012包

    括这些MEPS(上面显示的更高水平的2.9)。  

4:细节修订

    解决某些空调法规技术细节问题。对法规要求无重大影响。

    撤销H2 MEPS:不再要求符合单独的H2 MEPS水平。

    多联机注册:已注册室外装置的多联机系统不必注册组合系统。

    室外装置的供应:MEPS要求适用于不是作为系统出售的室外装置的供应。

    30 kW以下产品噪声测试标准:使用EN 12102:2013空间加热和制冷用带电力驱

    动压缩机的空调、液体冷却组件、热泵和除湿器。空气噪声的测量。声功率级的

    测定。

    噪声等级测试点:在额定容量制冷测试工作点T1(35°C)或仅加热装置H1(7°C)

    的测量。

    噪声测试要求:

    ·非管道分离系统:室内和室外噪声水平

    ·管道装置(分离和单一装置):室外噪声水平

    ·非管道单一装置(如窗机/墙机):室内和室外噪声水平

    ·完全位于调节空间内的单管道和双管道“便携式”单一装置:室内噪声水平

    ·多联机系统:单一室外装置的室外噪声水平,基于用于注册的代表值组合

    修改SEER衰减系数:AS/NZS 3823.4的衰减系数修改为缺省值0.25。

    非工作功率的测量:用于MEPS测量的非工作功率(如待机)改为AS/NZS 3823.4

    的加权平均功耗(Pia)。

    H2和H3测试:对于所有空调H2/H3 (2°C/-7°C) 测试可接受空气焓测试或短量热

    仪室测试。

    缺省SEER值的使用:固定速度产品能够在29°C制冷测试时使用缺省值,变速

    产品使用固定速度测试点。

    大于30 kW产品认证测试结果:可以使用欧洲制冷协会(Eurovent)和供暖制冷

    协会(AHRI)认证及地区采用的ISO测试标准。

    大于30 kW产品的仿真测试:可以使用能够证明与物理测试结果等效的仿真软件。

    最大制冷测试:对于标签产品不再要求。

    评级商用产品:产品可根据商用或家用评级。
7.
目标与理由:消费者信息、标签;保护环境;协调;节约成本和提高生产力。 1.使标准和法规与国际标准保持一致; 2.促进澳大利亚在2030年之前将能源生产率提高40%的计划; 3.促进澳大利亚在2030年之前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到比2005年低26%至28%的目标。  
8.
相关文件: 关于修订提案的所有政策文件清单可在“主要文件”栏目看到: http://www.energyrating.gov.au/products/space-heating-and-cooling/air-conditioners#toc4
9.
拟批准日期:如果批准,法律修订提案将在2017年年底前包括在法规中。
拟生效日期:双风道便携式空调器MEPS要求在法规批准后生效(2017年9月)。容量大于65kW空调的MEPS要求最迟2020年10月1日生效。所有其它法律修订提案最迟2019年4月1日生效(主要生效日期)。
10.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 通报之后60天
11.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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