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国内法律与世界卫生组织(WTO)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保持一致的法案草案
通报时间:2014年11月20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根据议会讨论通报以下技术法规提案(未来法案): (A)任何情况下卷烟都不能单独或以少于20支的包装出售; (B)禁止糖果、小吃、玩具或相似物品以烟斗、卷烟或其它烟草产品形式生产和销售; (C)在国内分销的国产或进口烟草产品使用的包装应清楚明确地显示烟草消费和接触香烟导致人类健康损害、疾病及后果的警告。警告应最少12个月、最多24个月内有效;警告应由卫生部按照部颁最高法令中的规定设计,印在包装上。在任何情况下,不可消除。 如果是卷烟或雪茄烟包装,及烟丝袋和包装,警告应印在2个最宽的面上,至少占每面50%的面积。警告应印在每面的下方。 上述法令规定了2至6个警告,包括图形或图片及说明文字。法令公布后3个月生效。在第1款指出的期间内,警告应在国内分销的国产和进口产品上同时显示。 生产商、销售商或分销商应以相同的百分比尺寸在其生产、销售或分销的所有烟草产品上粘贴警告。为此,在警告有效期开始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卫生部各烟草产品的数量和由此产生的警告分布。任何特定的信息变化应立即通报卫生部。 如果新的警告生效时,剩余库存产品显示的是以前的警告,应从卫生部门寻求授权将这些产品发往生产商或进口商的总公司。这个例外只适用于数量与前一个月分销的产量相等的情况。 健康警告应在所有烟草产品销售点都可以看见。此外,所有包装应显示短语“仅限在智利销售”。 所有国内销售的卷烟包装应符合平装要求,至少是品牌名称位置、颜色、开口类型、包装材料、包装尺寸及所有卷烟包装品牌名称一般参数。各品牌名称在任何情况下不应超过卷烟包装总面积的30%。 单支卷烟应以专门白纸包裹,具备软木色过滤嘴。品牌名称和其它颜色或其它设计特征不应直接在烟草产品上出现。 卫生部颁布的一个法规规定了本条规定的实施细则。 (D)禁止在名称、包装或烟草产品品牌名称相关的属性中使用术语“轻型”、“柔和型”、“轻柔型”和“低含量”或其它直接、间接产生特殊烟草产品比其它烟草产品低危害或消费该产品对消费者有积极影响的印象。 本条规定的禁止适用于任何语言或方言的词汇。 (E)烟草产品生产商或进口商的总公司应就其质量和数量及烟草加工过程中使用的物质,按年度向卫生部通报烟草产品成分和添加剂。包含以前未向卫生部通报的添加剂的烟草产品不准销售。 卫生部可以禁止在本法案提到的在国内销售的烟草产品生产中使用添加剂和物质,如果这些添加剂和物质使产品增加消费者的成瘾、伤害或危险。在上述情况中,还规定了烟草产品包含的物质的最高许可水平。还规定了烟草产品添加的添加剂和物质及其对消费者健康产生影响的信息传播规则。 按照卫生部规定的条款,烟草产品包装应在一侧清楚地显示烟草产品主要成分名称。
通 报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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