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法规提案,修订法规(EU) No 1308/2013制定农产品市场共同组织、法规(EU) No 1151/2012关于农产品和食品质量计划、法规(EU) No 251/2014关于加香葡萄酒产品的定义、说明、宣传、标签和地理标志保护、法规(EU) No 228/2013制定欧盟以外地区农业专门措施、法规(EU) No 229/2013制定有利于较小爱琴海岛屿的农业具体措施(COM(2018) 394 最终/2)

通报时间:2018年8月20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法规(EU) No 1308/2013规定了欧盟农产品市场共同组织规则。在未来的CAP提案中,欧洲委员会提出在法规附录VII中引入“去酒精”和“部分去酒精”葡萄产品的定义。修订案的目的是允许生产者响应消费者对实际酒精浓度低于法规(EU)1308/2013附件VII第II部分中葡萄产品最低实际酒精浓度的创新葡萄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添加到附录中的这些产品定义考虑了国际葡萄与葡萄酒组织(OIV)决议OIV-ECO 433-2012(葡萄酒部分脱醇获得的饮料)和OIV-ECO 523-2016(包含脱醇酒精成分的葡萄酒)中的定义。 请注意,只有通报措施的以下规定才与TBT协议的目的相关(如:与技术标准、定义和标签有关的规定):第1条第6、7、18、19、20、32和33款。 此外,请注意,即使知识产权问题(特别是与地理标志有关的要素)是本通报措施的一部分,这些也与TBT目的无关。欧盟认为,任何有关知识产权的问题都更适合负责知识产权(IPR)的相关委员会讨论,而该委员会通常应该是知识产权协定(TRIPS)理事会。

世界贸易组织
G/TBT/N/EU/593
2018-08-20
18-5255
技术性贸易壁垒
原文:英语
通  报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1.
通报成员: 厄瓜多尔
如可能,列出涉及的地方政府名称 ( 3.2条和7.2 条):
2.
负责机构:欧盟委员会
3.
通报依据条款:
[X] 2.9.2
[ ] 2.10.1
[ ] 5.6.2
[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4.
覆盖的产品: 葡萄酒产品。
HS编码:2204   ICS编码:67.160.10,65.060.60
5.
通报标题: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法规提案,修订法规(EU) No 1308/2013制定农产品市场共同组织、法规(EU) No 1151/2012关于农产品和食品质量计划、法规(EU) No 251/2014关于加香葡萄酒产品的定义、说明、宣传、标签和地理标志保护、法规(EU) No 228/2013制定欧盟以外地区农业专门措施、法规(EU) No 229/2013制定有利于较小爱琴海岛屿的农业具体措施(COM(2018) 394 最终/2)

语言:英语、法语和西班牙语 页数:58 链接网址:
6.
内容简述:

法规(EU) No 1308/2013规定了欧盟农产品市场共同组织规则。在未来的CAP提案中,欧洲委员会提出在法规附录VII中引入“去酒精”和“部分去酒精”葡萄产品的定义。修订案的目的是允许生产者响应消费者对实际酒精浓度低于法规(EU)1308/2013附件VII第II部分中葡萄产品最低实际酒精浓度的创新葡萄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添加到附录中的这些产品定义考虑了国际葡萄与葡萄酒组织(OIV)决议OIV-ECO 433-2012(葡萄酒部分脱醇获得的饮料)和OIV-ECO 523-2016(包含脱醇酒精成分的葡萄酒)中的定义。

请注意,只有通报措施的以下规定才与TBT协议的目的相关(如:与技术标准、定义和标签有关的规定):第1条第6、7、18、19、20、32和33款。

此外,请注意,即使知识产权问题(特别是与地理标志有关的要素)是本通报措施的一部分,这些也与TBT目的无关。欧盟认为,任何有关知识产权的问题都更适合负责知识产权(IPR)的相关委员会讨论,而该委员会通常应该是知识产权协定(TRIPS)理事会。
7.
目标与理由:本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法规制定了农产品市场共同组织框架,包括定义。 
8.
相关文件: 2013年12月17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法规(EU) No 1308/2013关于建立农产品市场共同组织及撤销理事会法规(EEC) No 922/72、(EEC) No 234/79、( (EC) No 1037/2001 和 (EC) No 1234/2007 (OJ L 347, 20.12.2013, p. 671-854):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qid=1529417518530&uri=CELEX:02013R1308-20180101
9.
拟批准日期:2019年
拟生效日期:未确定,通常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之后3天
10.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 通报之后60天
11.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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