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接收有机污染物总负荷量不超过生化需氧量(BOD5)1.2kg./j的非收集废水设备技术要求的命令
通报时间:2008年8月7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2006年12月30日的《水法》已经有效的修订了现行的法规制定框架。 而且,关于地方政权的综合法典的第R.2224-17条规定了应当由卫生部、住房和环境部联合发布命令,规定适用于接收有机污染物总负荷量不超过生化需氧量(BOD5)1.2kg./j的非收集废水设备的技术要求。 另外,公共卫生法典的第L.1331-1-1条规定了应当由卫生部、环境和住房部发布命令,规定非收集废水设备的维护程序。 所通报的文件草案源自这些规定。其目的是修订1996年5月6日的,规定非收集废水系统技术要求的命令。 本文件是以欧洲共同体的“新方法”法律原则为基础制定的。其目的是遵照关于建筑产品指令和制定标准的参考文件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文件规定了此类参考文件的发布、指定执行技术评定的机构列表、技术评定规程、评定要求程序、经认可的部件列表,以及相应的规格表。 所通报的命令草案由五个部分组成,规定了总则;关于处理的最低技术要求;关于抽空的最低要求;维护和从非收集废水设备中除去副产物和粪便;以及涉及干式厕所的规定。其附件列出了经连署的各部认可的部件列表。 本文件草案不涉及现行技术要求的问题,并且重申了土壤和其它经认可的材料的提纯能力。然而,其修订了先前经法国公共卫生委员会认可的革新过程授权程序。 本文件草案提供了规程的草案,以论证关于处理部件使用的条件,例如由制造商推荐,确保部件结合成一体化的设备遵守本命令草案中提出的最低要求,并且遵循最终处理的最高浓度标准:悬浮颗粒物(SPM)30毫克/升,以及生化需氧量(BOD5)35毫克/升。 规程将由法国劳动环境卫生安全局(AFSSET)起草,并且由连署本命令的各部联合指定的机构执行,连署本命令的各部将通过在官方公报上公布技术革新来批准这些新技术。法国劳动环境卫生安全局的联合指示正在与卫生部联合署名的过程中。
通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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