瓶装天然需泉水(15页,阿拉伯语,9页,英语)
通报时间:2012年8月31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本技术法规草案规定了在海湾标准GSO“瓶装天然需泉水”第8.1和9条(包装和标签)中规定的要求为强制性要求。 其规定如下: 1. 在包装中使用的容器应当是由非危险、清洁、已灭菌,且应当不会导致天然需泉水的味道、气味和颜色特征任何不良变化的材料制成,并且应当遵守海湾标准GSO (839)“食品包装 – 第1部分:通用要求”中已经规定的要求; 2.容器应当是全新,以前未使用过,并且应当没有不同的加工缺陷的。 本草案同样还详述了标签要求,诸如: 1.标签要求应当不违背下列海湾标准中已经提到的要求: a)GSO (9):“预包装食品的标签”; b)GSO (150):“食品的有效期”; c)GSO (1016):“食品的微生物标准- 第1部分”; d)GSO /CAC/GL 2:“关于营养标签的准则”。 2.下列各项应当在容器的标签上声明: a)产品的名称:“瓶装天然需泉水”; b)水的种类; c)根据总溶解固体含量,水的说明应当增加到产品的名称中; d)水源的位置和名称(如果位置不同); e)瓶装天然需泉水已经提交作为可允许的自然疗法; f)在该产品含有超过1mg/l氟化物的情况下,“该产品含有氟”的说明应当作为该产品名称的一部分,或在靠近产品名称的地方出现。当该产品含有超过1.5 mg/l的氟化物时,除了该说明之外,应标示“该产品不适合婴幼儿和七岁以下的儿童”; g)产品特性的分析成分。 3.禁止信息: a)按照本法规中规定的产品特性,禁止书写任何关于医学(预防-缓解-治疗)的声明; b)位置的名称、村庄或指定的位置不能形成该产品商品名称的一部分;除非其涉及在按照商品名称指定的地方采集的某种天然需泉水; c)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水的天然、来源、成分和性质的任何说明或任何图示手段。
通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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