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部(MOPH)通报草案“食品加工酶”
通报时间:2018年10月31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现在,食品加工用酶由MOPH通报(No. 281)B.E. 2547(2004)Re:食品添加剂管辖。除食品法典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批准的以外,酶在允许用于食品生产之前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由于酶和其它化学食品添加剂的信息要求之间存在差异,公共卫生部(MOPH)提出了食品加工酶通报。本通报规定了作为食品添加剂和加工助剂用于食品加工的工业酶规则。然而,本通报的范围不包括用于营养目的的酶、在发酵期间由传统微生物培养物产生的酶以及专门用于生产食品添加剂或加工助剂的酶。 食品加工酶应符合下列条件: 酶活性超过已知酶活性的85%。1g中没有基因工程微生物(来自基因工程微生物的酶)。质量和安全须符合以下条件: 3.1符合食品法典食品添加剂特性和纯度咨询规范 3.2符合以下食品加工中使用的酶制剂的一般规范和事项; -沙门氏菌属:25g样本中不存在 -总大肠菌群:不超过30 MPN / g -大肠杆菌:25g样本中不存在 -铅:不超过5mg/kg -抗生素活性:微生物来源的制剂中不存在。 3.3符合食品药品管理局(泰国)的通报。 通报草案包含: -附件I中的食品加工酶清单 -批准附件II中提供的新食品酶使用所需的信息。未列入附件I或未经JECFA评估的食品酶必须经过泰国风险评估员的全面科学安全评估。 -附件I宣布了附件III列出的证明不属于其功能用途范围的食品酶的使用技术需求和效率申请要求。 -附件IV中列出了批准用于食品酶的食品添加剂清单及条件。 -食品加工分析方法的酶在附件V中提供,该方法符合“食品添加剂规范综合纲要:食品添加剂规范中使用和引用的分析方法、试验程序和实验室溶液”。 -MOPH通报Re:食品添加剂中规定的食品酶标签要求。在本通报执行之前未列入清单的所有使用酶作为食品添加剂和加工助剂的食品,必须在本通报生效之日起2年内提供安全评估和技术需求信息。 -本通报自皇家公报通报之日起生效。
通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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