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开始对新的和正在使用中的卡车减少怠速排放的要求
通报时间:2006年7月4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在2005年10月20日的听证会上,空气资源委员会(委员会或ARB)批准了对加州法规法典(CCR)第13编第1956.8、2404、 2424、2425和 2485项,及合并的“对2004年及之后的重型柴油发动机的加州废气排放标准和检测程序”的修订。批准的对法规的修订和检测程序对新的重型柴油发动机和正在使用的安装了卧铺的卡车制定了降低怠速要求及主发动机怠速可选择使用技术的排放性能要求。听证会上,委员会通过了决议05-55,在决议05-55中批准了最初提议的几点修订。其中一些修订是由工作人员在一个题为“工作人员对最初提案的修订建议”的文件中提出,该文件在听证会上分发并且作为决议的附件C。其它修订由评议者提出并在听证会期间被委员会批准: (a)利用海岸电力的技术或同等洁净排放技术将被允许作为符合加州法规法典第13编第2485项中提出的正在使用的怠速法规的选择, (b)提议修订的加州法规法典第13编第1956.8、2404、 2424、2425项将不包括军用战术车辆;及 (c)目前适用于军用战术车辆的加州法规法典第13编第2485项的免除被阐明同样免除运作方式如训练、试验和部署。决议及其附件C可在空气资源委员会的法规制定网页http://www.arb.ca.gov/regact/hdvidle/hdvidle.htm上获取。决议指示执行官以与其它相容修订和技术修订相适应的方式合并修订至提议法规文本,并且为修订的可用文本制定一个至少15天的附加提意见期。 2. 听证会之后,工作人员确定了一些适于使修订的法规尽可能有效地工作的附加 的、主要的技术修订。最重要的听证会后修订是: (a)在废气排放控制设备更新或维护期间,及如果发动机的维修或维护要求增加怠速时,允许发动机关闭系统失效。 (b)阐明发动机关闭系统要求不适用于紧急车辆或中型车辆。 (c)在法规制定的检测程序部分阐明关于符合选定的氮氧化物(NOX) 怠速标准,每种方式的附加氮氧化物(NOX)怠速检测程序的平均氮氧化物(NOX)排放不应超出选定的氮氧化物(NOX)标准;及 (d)在法规制定的ATCM部分修订了辅助动力系统(APS)的定义以扩展相应辅助动力系统(APS)的适用性作为公共汽车和其它非卡车商用车辆的相应选择。
通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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