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粘贴印度尼西亚语商品强制性标签的贸易部法规No. 67/M-DAG/PER/11/2013(98页,印度尼西亚语,包括附件),以及6页,印度尼西亚语包括贸易部法规No. 10/M-DAG/PER/1/2014的附件(98页,印度尼西亚语;6页,印度尼西亚语)

通报时间:2014年4月11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本法规规定了每个将在印度尼西亚交易附件中列出商品的生产商或进口商,应当在商品的包装上或在商品上粘贴印度尼西亚语的标签。受到本法规影响的商品列表在贸易部法规No. 67/M-DAG/PER/11/2013和贸易部法规No. 10/M-DAG/PER/1/2014的附件I至V中提供。这些法规撤销以前在标签方面的法规(贸易部法规No.22/M-DAG/PER/5/2010和贸易部法规RI No. 62/M-DAG/PER/12/2009)。 当进口商品进入印度尼西亚关税领土时,进口商应当粘贴该标签。所贴标签必须清楚,消费者易读和易懂。标签同样还应当永久性粘贴: a.压印或印在商品和/或其包装上;或 b.粘在商品和/或其包装上。 这些法规不适用于: a.散装出售和直接当消费者面包装的商品; b.用于下列各项的进口商品: i.生产过程中用的原料和/或辅助材料; ii.暂时进口的商品; iii.重新进口的商品; iv.研究和科学用途的商品; v.准予的商品、礼品,以及慈善需要的商品; vi.货样; vii.装运的商品; viii.乘客、船员,以及旅客的商品; ix.转运的商品; x.外交商品; xi.为政府的需要自进口的商品。 c.生产过程中用的国产原料和/或辅助材料。 对于有关附件III的商品(机动车辆/备件及其他商品),如果由原始设备制造商进口,需要申请标签免除证书。 上述商品的制造商和进口商应当向贸易部消费者权利理事会提交标签的样本。制造商获得批准或标签免除证书的程序是免费的。在收到完整和有效的文件后5天内,消费者权利理事会将发给粘贴标签的证书。只要制造商或进口商生产或进口证书中提到的相同商品,该证书就是有效的。 对于在这些法规生效日期之前已经在市场上的商品,制造商或进口商应当在本法规实施(2014年6月25日生效)后6个月内调整标签。 印度尼西亚政府鼓励制造或进口未在这些法规中监管商品的制造商和进口商,为了消费者信息粘贴印度尼西亚语标签。

世界贸易组织
G/TBT/N/IDN/85
2014-04-11
技术性贸易壁垒
原文:
通  报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1.
通报成员: 印度尼西亚
如可能,列出涉及的地方政府名称 ( 3.2条和7.2 条):
2.
负责机构:贸易部标准化和消费者保护总局
3.
通报依据条款:
[X] 2.9.2
[ ] 2.10.1
[X] 5.6.2
[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4.
覆盖的产品: 有关粘贴印度尼西亚语商品强制性标签的贸易部法规No. 67/M-DAG/PER/11/2013的附件中包含的所有产品及涵盖的HS编码,以及修订有关粘贴印度尼西亚语商品强制性标签的贸易部法规No. 67/M-DAG/PER/11/2013的贸易部法规No. 10/M-DAG/PER/1/2014 有关粘贴印度尼西亚语商品强制性标签的贸易部法规No. 67/M-DAG/PER/11/2013:  附件I:家用电器、通讯以及信息用电子商品的类型列表;  附件II:建筑/建材商品的类型列表;  附件III:机动车辆(备件及其他)商品的类型列表;  附件IV:其他商品的类型列表;  附件V:监管商品的附加和扩展列表。 修订有关粘贴印度尼西亚语商品强制性标签的贸易部法规No. 67/M-DAG/PER/11/2013的贸易部法规No. 10/M-DAG/PER/1/2014:  附件I:家用电器、通讯以及信息用电子商品的类型列表(在贸易部法规No. 67/2013的附件I中补充了2种物品);  附件II:监管商品的附加和扩展列表(增加了1种监管物品)
HS编码:9850   ICS编码:33.;97.;91.;43.
5.
通报标题: 有关粘贴印度尼西亚语商品强制性标签的贸易部法规No. 67/M-DAG/PER/11/2013(98页,印度尼西亚语,包括附件),以及6页,印度尼西亚语包括贸易部法规No. 10/M-DAG/PER/1/2014的附件(98页,印度尼西亚语;6页,印度尼西亚语)

语言: 页数: 链接网址:
6.
内容简述:本法规规定了每个将在印度尼西亚交易附件中列出商品的生产商或进口商,应当在商品的包装上或在商品上粘贴印度尼西亚语的标签。受到本法规影响的商品列表在贸易部法规No. 67/M-DAG/PER/11/2013和贸易部法规No. 10/M-DAG/PER/1/2014的附件I至V中提供。这些法规撤销以前在标签方面的法规(贸易部法规No.22/M-DAG/PER/5/2010和贸易部法规RI No. 62/M-DAG/PER/12/2009)。 当进口商品进入印度尼西亚关税领土时,进口商应当粘贴该标签。所贴标签必须清楚,消费者易读和易懂。标签同样还应当永久性粘贴: a.压印或印在商品和/或其包装上;或 b.粘在商品和/或其包装上。 这些法规不适用于: a.散装出售和直接当消费者面包装的商品; b.用于下列各项的进口商品: i.生产过程中用的原料和/或辅助材料; ii.暂时进口的商品; iii.重新进口的商品; iv.研究和科学用途的商品; v.准予的商品、礼品,以及慈善需要的商品; vi.货样; vii.装运的商品; viii.乘客、船员,以及旅客的商品; ix.转运的商品; x.外交商品; xi.为政府的需要自进口的商品。 c.生产过程中用的国产原料和/或辅助材料。 对于有关附件III的商品(机动车辆/备件及其他商品),如果由原始设备制造商进口,需要申请标签免除证书。 上述商品的制造商和进口商应当向贸易部消费者权利理事会提交标签的样本。制造商获得批准或标签免除证书的程序是免费的。在收到完整和有效的文件后5天内,消费者权利理事会将发给粘贴标签的证书。只要制造商或进口商生产或进口证书中提到的相同商品,该证书就是有效的。 对于在这些法规生效日期之前已经在市场上的商品,制造商或进口商应当在本法规实施(2014年6月25日生效)后6个月内调整标签。 印度尼西亚政府鼓励制造或进口未在这些法规中监管商品的制造商和进口商,为了消费者信息粘贴印度尼西亚语标签。
7.
目标与理由:消费者保护;消费者获得明确信息的权利;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 
8.
相关文件: •1999年的有关消费者保护的法律No. 8; •有关监控商品和/或服务规定和程序的贸易部法规No. 20/M-DAG/PER/5/2009。
9.
拟批准日期:2014/06/25
拟生效日期:2014/06/25
10.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 自通报起60天
11.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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