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关于化学物质控制法的内阁法令
通报时间:2009年7月30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根据化学物质控制法(以下称为“法案”) 第6和11条,下列化学物质的生产或进口须经授权: 1. 全氟辛烷磺酸(PFOS)及其盐类; 2. 全氟辛烷磺酰氟(PFOSF); 3. 五氯苯; 4. α六氯环己烷; 5. ß六氯环己烷; 6. 林丹(丙体六氯环己烷); 7. 十氯酮; 8. 六溴联苯; 9. 四溴联苯醚; 10. 五溴联苯醚; 11. 六溴联苯醚; 12. 七溴联苯醚; 根据法案第13条,下列产品如果使用了I类化学物质PFOS及其盐类、四溴联苯醚或五溴联苯醚则禁止进口: 1. 航空液压液; 2. 纱线处理剂; 3. 复合金属及半导体腐蚀剂(除高频复合半导体以外); 4. 金属电镀; 5. 半导体防反射涂层; 6. 工业用复合磨料; 7. 灭火器灭火泡沫; 8. 杀虫剂和蚂蚁诱饵; 9. 印刷纸; 1. 涂料; 2. 粘合剂
通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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