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法案法律规定草案。
通报时间:2016年12月14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法律规定草案包含下列对爱沙尼亚烟草法案的修改:非尼古丁电子烟应符合爱沙尼亚烟草法案第81条的成分要求: 含尼古丁液体包含尼古丁不得超过20 mg/ml。 含尼古丁液体不得包含以下物质: 1)产生产品对健康有益或减少健康风险印象的维生素或其它添加剂; 2)与能量和活力有关的咖啡因、牛磺酸或其它添加剂及刺激性化合物; 3)产生颜色的添加剂; 4)以治疗或非治疗形式引起人类健康风险的物质,尼古丁除外; 只有高纯度成分可用于电子烟的含尼古丁液体的生产。除包装上列出的成分以外的物质在液体中只能是追踪级别,如果在生产中追踪在技术不可避免的话。 含尼古丁和非尼古丁电子烟液体的风味或味道不超过烟草。 禁止烟草及相关产品在国内远程销售,包括通过互联网、电话、目录册和其它类似方式在国内销售。也禁止非尼古丁电子烟跨境远程销售。 不得在销售点展示烟草及相关产品或显露其商标。 禁止烟草相关产品促销,同样禁止法律规定草案第19项规定的烟草产品促销,包括禁止在有其它产品的包装中销售烟草相关产品。 联合健康警告的转换日期是2018年1月1日。
通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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