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婴儿食品信息和信息传播渠道的指导、方法、条件和详细内容的部颁通报草案
通报时间:2018年1月24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根据婴幼儿食品销售管理法第4条(第1款)、第16条(第2和第3款),卫生部长在与咨询了婴幼儿食品销售管理委员会之后,公布了制定婴儿食品信息和信息传播渠道的指导、方法、条件和详细内容。 1)在制定婴儿食品信息时,生产商、进口商、销售商或代理商必须包括以下信息: •每月需要的婴儿食品单位数量(罐/盒),假如专门使用配方食品喂养专门。计算应根据0-3个月(婴儿配方食品2.7公斤)和4-6个月(4.5公斤婴儿配方食品)婴儿所需配方食品的平均数量; •根据所需单位数量x零售价格估算的每月所需的婴儿食品每月成本; 给出了声明范例。 2)生产商、进口商、销售商或代理商必须包括关于婴儿食品的制备和使用警告,包括: •储存婴儿食品; •清洁瓶子和奶嘴; •用于混合婴儿配方食品的沸水; •丢弃吃剩的婴儿配方食品 3)由生产商、进口商、销售商或代理商生产的婴儿食品的信息只能在销售点作为文件发布。 4)如果孕妇、母亲、婴幼儿的家庭成员向生产商、进口商、销售商或代理商要求提供信息,则以下准则适用: •只向请求者提供请求的信息; •不要使用激励方法,试图让他们联系生产商、进口商、销售商或代理商,来获取信息或交换他们的个人信息; •提供信息时,不要营销、促销或暗示与婴幼儿食品的关系。
通 报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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