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冻胡萝卜
通报时间:2014年11月10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本技术法规草案规定了在海湾标准GSO“冷冻胡萝卜”第9和10条(包装和标签)中规定的要求为强制性要求。 冷冻胡萝卜的包装应当不违背在GSO标准No. 839“食品包装-第1部分:通用要求”中的规定。 冷冻胡萝卜使用的包装应当保护该产品的感官及其他质量特性。 保护该产品防止微生物及其他污染物。 保护该产品防止脱水和泄漏。 在该产品的储存、处理和分销直至最终销售期间不得使该产品产生任何气味、味道、颜色或其他异物特性。 允许散装包装。 本法规同样还详述了下列标签要求,如: 标签应当不违背海湾标准GSO 9“预包装食品标签”的规定。 标签和解释声明应使用阿拉伯语,如使用其它语言则应在旁边附阿拉伯语。所有其它语言提供的信息应与阿拉伯语内容相同。 下列各项应当在该产品的标签上声明: 该产品的品种和类型 大小 “在食用之前,应当保持在不超过18°C的温度”。 产品的有效期限应当依照GSO标准No. 150“食品的有效期限-第2部分”。 如果是散装速冻胡萝卜,除该产品的名称及生产商或包装商的名称和地址应当在容器上出现之外,该信息应当放置在容器上或在随附的文件中提供。
通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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